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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味】「佔中」搞手不可恕 豈能借「政治檢控」走數

2017-03-29

王偉傑

由戴耀廷等「佔中三丑」發起的違法「佔中」,視香港一直引以自豪的法治如草芥,給香港法治、穩定帶來前所未見的衝擊。日前,包括「佔中三丑」在內的9名「佔中」搞手終於被警方落案起訴串謀和煽惑「公眾妨擾罪」,彰顯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金科玉律,更向以身試法的人傳遞強烈訊號,不管有任何政治主張,不論目的多崇高,都不能作出違法行為,不得越過法律的雷池半步,否則必須承受法律的制裁。「佔中」搞手當日有膽搞事,今日就要勇於承受罪責,豈能以「政治檢控」為由,企圖走數。

為人處世的最基本態度,是每個成年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更何況是大學教授、牧師及立法會議員等擁有尊崇地位的人物。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指出,構成普通法之下「公眾妨擾罪」的元素包括:被告人的行為不是法律容許,行為包括可能危害公眾生命財產,或影響公眾可共同使用的權利,例如霸佔公眾本來可以使用的地方。縱觀以上元素,「佔中」毫無疑問是一項徹頭徹尾的非法活動。「佔中」剝奪了市民使用主要交通道路的權利;「佔中」期間,消防及救護車因港九主要幹道被阻塞而需要繞道,在中區能夠達12分鐘的召達時間由92.5%急跌至61%,延遲足以令小火變成傷亡慘重的災難;「佔中」期間,中環、金鐘、銅鑼灣及尖沙咀商業區的銷售額全面下跌,對零售業構成沉重打擊。事實證明,「佔中」對公眾生命、財產構成極大威脅。

「佔中」搞手作為始作俑者,串謀、煽惑他人「公眾妨擾罪」鐵證如山,他們竟然厚顏地以似是而非的理由,指檢控是「政治檢控」、時間敏感,作為他們推脫罪責的擋箭牌,說穿了,他們「又要威又要帶頭盔」,既要享受「佔中」的光環,又不肯承擔刑責,試問世間可有這麼便宜的事?

「佔中」搞手被定罪是遲早的事,與其不斷以政治迫害、撕裂社會等口號,歇斯底里作最後掙扎,不如為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倘若「佔中」搞手執迷不悟,將自己應負的責任推卸到特首及特區政府身上,只會令市民失望,被市民唾棄。

日前,因參與旺角暴動而被判刑3年的港大學生,在聽到聞判刑後潸然淚下;「佔中」期間以鐵馬、渠蓋及石頭損毀立法會大樓的4名男子亦在東區法院認罪。冀望「佔中」搞手亦主動承認罪行,以行動顯示尊重法治,尊重香港的社會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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