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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原市長楊魯豫受賄囚14年

2017-05-06
■楊魯豫。資料圖片■楊魯豫。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原市長楊魯豫受賄一案昨日在河南平頂山一審宣判,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判處楊魯豫14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00萬元人民幣;對楊魯豫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2016年4月,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稱,中共山東省濟南市委副書記、濟南市人民政府市長楊魯豫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同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楊魯豫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2017年1月,楊魯豫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3月,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楊魯豫受賄一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楊魯豫在擔任中共濟南市委副書記、濟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和中共泰安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徵用、項目開發、規劃審批、工程建設、工作安排、職務調整等事宜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2,327餘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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