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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滑坡事故45人獲刑

2017-05-06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何花 深圳報道)深圳市光明新區「12.20」特大滑坡事故(簡稱「光明滑坡事故」)案昨日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26名直接責任人員和19名相關職務犯罪被告人獲刑。宣判後,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光明滑坡事故是一宗發生於2015年12月20日的大規模土石崩塌事故,事件造成33棟樓房倒塌或損毀,並釀成69死8失蹤16傷。

法院於一審判決,益相龍公司董事長龍仁福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單位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予以數罪並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0年,罰金1,000萬元(人民幣,下同)。綠威公司法定代表人張菊如、紅坳受納場實際控制人之一林敏武等23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7年到1年6個月不等刑罰。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原局長蒙敬杭濫用職權,還收受賄賂逾2,500萬元,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800萬元。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光明管理局原局長彭水清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6年,罰金100萬元。

深圳市光明新區原黨工委委員、管理委員會副主任陳敏鋒等其餘17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分別被判處7年到3年不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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