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鄧偉明、杜法祖) 警方針對Uber(優步)手機召車應用程式涉及非法載客取酬,以及無第三者保險在路面駕駛等罪行,早前派人「放蛇」蒐集證據,至昨日聯同新界南、九龍東及九龍西合共3大警區人員,採取代號「破繭」行動,成功拘捕22名司機,警方強調任何司機載客取酬,須獲得運輸署批出的汽車出租許可證,以及購買有效的保險單。
被捕的22名司機,包括21男1女,年齡由21歲至59歲,他們涉嫌「非法駕駛車輛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和「駕駛汽車時無第三者保險」被扣查。據悉,被捕司機報稱只是兼職,正職分別是設計師、廚師,職業司機及無業人士等,他們登記成為Uber司機的時間由數天至兩年不等,被捕時涉及收取報酬由50元至150元不等,全部都是首次涉同一罪行被捕。警方行動仍在進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警方重申,手機程式營運者有責任確保出租車輛事先取得汽車出租許可證,Uber則對警方今次拉人行動感到失望,強調已有滿足第三者保險及相關法例要求的汽車共乘保險,又指汽車共乘不應是罪行,只是現行交通條例未能趕上創新科技。
警喬裝顧客蒐證「破繭」
西九龍總區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總督察劉達輝表示,為打擊非法載客取酬,以及無第三者保險而在道路上使用車輛罪行,本月初開始已多次派員喬裝乘客,透過Uber(優步)手機召車應用程式「放蛇」,租用私家車以蒐集證據。及至昨日認為時機成熟,即聯同東九龍及新界南總區人員展開該個代號「破繭」的拘捕行動,在港九新界多個地點拘捕上述涉案司機,並將案中多部寶馬及七人車拖走扣查。
調查顯示,被捕司機會先在Uber網上平台為私家車登記,再透過手機應用程式接受乘客召車服務,其間司機會按指示駕車前往乘客所在地,接載乘客到目的地,而乘客則會用預先以手機應用程式登記的信用卡繳付車資。警方相信被捕司機未有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而載客取酬,而所涉及的車輛亦懷疑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承保車輛作載客取酬用途,決定將他們拘捕,他們需在5日內提供有效保險單,證明車輛可作出租用途。
手機App電召車要有「許可證」
劉達輝強調,手機應用程式的營運者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機構,需尊重香港法律及乘客安全,必須確保有關的出租車輛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並將證件展示在當眼位置,以符合本港法例的要求,市民用手機應用程式電召車輛時,可留意車輛是否有展示「出租汽車許可證」,任何人如協助或教唆他人干犯上述罪行,亦可能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2條3款規定,任何人不得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該車輛領有已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
而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4條1款規定,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除非該人已對車輛的使用備有一份有效且符合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否則並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