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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隱瞞收肥黎「秘捐」涉失當

2017-05-24
■控方強調梁國雄收受利益而沒有作出申報,已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資料圖片■控方強調梁國雄收受利益而沒有作出申報,已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資料圖片

控方指有潛在利益無申報損誠信 為期4年性質嚴重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於上屆立法會任期內,透過壹傳媒黎智英私人助理Mark Simon收受黎25萬元「秘密捐款」,疑一直未有向立法會申報,被廉署控告一項「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控辯雙方昨在區域法院進行正式開審前的法律爭拗。控方強調,單純收受利益而沒作出申報這一點,已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控方昨日在解釋控罪元素時指,梁國雄作為立法會議員,在沒有申報他接受了黎智英25萬元捐款的情況下,於2014年1月22日參與立法會就「捍衛編輯採訪獨立自主」的動議辯論時,沒有在會議前後申報接受過黎的捐款。

單純未申報捐款而發言已涉失當

控方特地指出兩點,一是梁於涉案期間的心態(state of mind),故意不作申報的確有不妥之處,涉及誠信問題;其次是事件的嚴重性,梁於2012年至2016年間長達4年時間竟沒有申報收過錢,包括收受「捐款」金額究竟有多少。

法官李運騰質疑,單純以梁未有申報收取捐款並在會上發表言論,已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非常嚴重的指控,更指即使梁是作出對黎有利的言論,亦是否一律可構成行為失當。控方回應,倘若有潛在的利益衝突就需要申報。

否認控罪的梁國雄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代表。李聲稱,控方指控梁行為失當的基礎含糊,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七條,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應「不受法律追究」,故梁當時的發言亦「不應」受包括民事及刑事的法律追究,否則會「窒礙」議員於議會內發言的「言論自由」,令議員噤聲,辯方反對控方將發言記錄呈堂。

官:每次都申報就毋須擔心

控方隨即表明不會依賴梁當日的發言內容作為檢控基礎。法官補充,倘若議員每次都作出利益申報,便毋須擔心出問題。

法官李運騰押後5月31日作出裁決,屆時將裁定法庭是否有司法權限處理立法會內部事務,以及是否能繼續審理本案。案件暫定6月5日正式開審,預計審期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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