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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後5次釋法

2017-06-23

1999年(居港權)

啟動方式:特首向國務院提交報告,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解釋條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

主要內容:在香港以外出生,出生時父母其中一人已取得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者,才有資格獲得居港權,而在內地出生並有資格獲得居留權者,須向內地有關當局辦理所需批准手續(如申請單程證),方能進入香港。

結果:避免了數以百萬計人湧港,減輕人口壓力。

2004年(政制發展)

啟動方式: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

解釋條文: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

主要內容:如特首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需要修改,需由特首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再由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特區政府提出的法案,特首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結果:確立了「政改五部曲」,成為以後政改的程序。2010年首次走完「五部曲」,2012年立法會選舉全民「一人兩票」。

2005年(特首任期)

啟動方式:署理特首向國務院提交報告,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解釋條文: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主要內容:如原特首未做滿5年任期,新特首的任期應為原特首的剩餘任期。

結果:釐清了有關法律問題,止息當時的紛爭。曾蔭權接任特首,繼承上任特首董建華的剩餘任期。

2011年(外交豁免權)

啟動方式: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解釋條文: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

主要內容:中央有權決定在香港適用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香港須作出必要的變更,由原本採用的「限制豁免權」變成中央決定的「絕對豁免權」。

結果:終審法院在美國一基金追討剛果民主共和國債務的案件中,運用釋法內容,裁定基金不能在港追討債務。

2016年(宣誓風波)

啟動方式: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

解釋條文:第一百零四條。

主要內容: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真誠、莊重地宣誓,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拒絕宣誓者不得就任,作虛假宣誓或宣誓後違反誓言者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結果:「港獨」勢力受重創,無按法例要求宣誓並辱華的梁頌恆及游蕙禎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

資料來源:本報資料庫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朱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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