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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合憲合法合理

2017-08-09

丁 煌 執業大律師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 城市智庫成員

廣深港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指香港與內地的邊境管制人員在同一地點分別辦理旅客的出入境手續。「一地兩檢」方案一出爐,質疑「一地兩檢」違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議論紛紛。香港是法治社會,法律問題法律解決。基本法第2、7、11、20、22、118以及119條已給了答案。

首先,「割地賣港」說法荒謬。基本法第7條指明香港特區境內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基本法第2條,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區政府獲中央授權對香港擁有管治權而非主權,可「租」可「借」,但不可「割」。根據基本法第20條,特區政府還可享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其次,基本法第118條,特區政府需提供經濟環境鼓勵各項投資、技術進步並開發新興產業。高鐵帶來的強大經濟效益能帶動香港各行各業發展。基本法第119條又要求特區政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包括運輸業在內的各行業發展。高鐵香港段連接總長度達20,000公里的國家高鐵網,可直接前往高鐵沿線所有城市,促進香港發展。「一地兩檢」是最便捷的利民通關安排,具重大公眾利益。

在高鐵的「一地兩檢」安排中,在「內地口岸區」實施全套內地法律,執行上較清晰,可免出現法律真空。基本法明文保障香港的高度自治,港人無需有過多的擔憂。

其一,基本法第11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香港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其二,基本法第22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一地兩檢」早已在全球不少地方實施。例如「歐洲之星」。「歐洲之星」是連接英國、法國和比利時的高鐵。列車離開倫敦之後,跨越英吉利海峽進入法國,然後到法比兩國。為何「一地兩檢」能在跨國間實現,在「一國」內的香港落實卻舉步維艱?

速度帶來效益。高鐵實施「一地兩檢」,就是為了速度和效益考慮。若要在中途辦理出入境手續,將影響高鐵的效益,如何能體現高鐵的「快」呢?「歐洲之星」就是以快速高效吸引乘客。有資料估計,高鐵每年可為港人節省3,900萬小時的交通時間。高鐵落實「一地兩檢」,促進本港發展的效益相當可觀,實在不應政治化、妖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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