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檢察日報》報道,「『蝶貝蕾』傳銷的洗腦課程,我現在都可以倒背如流。」近日,記者通過電話聯繫到資深反傳銷人士葉飄零,言談間,他顯得十分平靜。葉飄零曾經在「蝶貝蕾」傳銷組織待過幾年,還做到了一定級別。他退出該組織後,2005年與幾名志同道合的義工成立了反傳銷同盟,至今已解救上萬名受害者。據葉飄零所說,非法傳銷組織有成員會專門研究法律,因此對抗能力很強。
在葉飄零看來,非法傳銷活動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立案難。「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僅規定對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組織者和領導者進行追訴。對於30人以下的,公安機關就不能立案了。」據內地法律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定罪標準是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曾有案例因非法傳銷窩點一共只有29人,最終警方不得不將他們全部釋放。
學者倡打擊多次參加非法傳銷人員
一位有着豐富非法傳銷案件辦理經驗的檢察官告訴記者:「這幾年,他所在的檢察院一直注意打擊傳銷犯罪活動。但從辦理的案件來看,基本都是對一些下游犯罪進行處罰,如非法拘禁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對非法傳銷行為本身定罪的很少。」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袁彬則認為,從立法的角度講,「30人」和「3級」的規定是合理的。「要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就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有傳銷組織存在,二是起到組織、領導作用。『30人』是對『傳銷組織』存在的人數認定;『3級』則是對在傳銷組織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結構認定。」
袁彬說:「之所以不對其他參加者進行刑法處罰,是考慮到很多參加者本身也是受害者。但是如果他們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如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他續指,從立法角度,可以考慮將多次參加非法傳銷的人員,納入打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