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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懲處暴力衝擊是香港由亂轉治重要標誌

2017-08-21

吳良好 全國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副主任 香港福建社團聯會主席

香港違法暴力衝擊泛濫,困擾港人久矣。高等法院上訴庭撤銷黃羅周3人的社會服務令判決,改判入獄6至8個月,判以阻嚇性刑罰,對於維護香港的法治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高院判決向社會發出了明確警示:絕不能以「崇高理想」逾越法律底線,煽動及參與暴力衝擊的違法者必須受到法律制裁。同樣令人感到欣慰的是,社會輿論包括反映反對派主流意見的媒體,都正面評價法庭判決的積極意義;市民也是理性對待,尊重法庭判決;香港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也罕有發表聯合聲明支持法庭判決,認為未見任何跡象顯示近日的上訴判決建基於法理及法律以外,對法庭判決提出沒有根據的抨擊,有損司法及香港社會整體的利益。這一切都顯示,法庭依法懲處暴力衝擊,已經成為香港由亂轉治的重要標誌。法治是香港成功的基石,社會各界理應全力捍衛。這次判決彰顯了正氣,維護了社會的秩序和正義,有利於實現香港的長治久安。

三年前,黃之鋒、周永康和羅冠聰以「重奪公民廣場」為由,衝擊警察和保安人員阻攔,帶頭翻越圍欄,闖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引發了嚴重衝突,更開始了大規模的違法「佔中」行動。對於當日三人違法衝擊的行動,原審法官竟然只輕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輿論譁然,各界憤慨。律政司就刑期提出覆核。高院的判辭,不僅罕有地全面推翻原審裁判官的判決,而且列出5點理據,指出原審裁判官判刑過輕,一面倒錯誤地就答辯人的個人情况、犯案動機等因素,給予不相稱的比重,無考慮判刑須具阻嚇性。

高院判決發出清晰警示訊息

高等法院的判決向社會傳達出清晰的警示訊息:衝擊政府總部屬於大規模非法集結,當中暴力衝突的風險極高,犯法者罔顧公眾安危,必須作出有阻嚇性的判罰。法官在判辭中直指,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股歪風,有些人包括「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認錯,更視之為光榮及自豪的行為,這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影響部分年輕人。法庭的判辭向社會發出了明確警示:絕不會因為政治目的而予以輕判。

高等法院對於原審法官判刑過輕的批評,值得社會各界反思。英國大法官兼哲學家培根說過:「一次錯誤的判決勝過10次犯罪,因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錯誤的判決則是污染了水源。」近年,香港社會違法衝擊此起彼落,一些法律學者及法律工作者,公然鼓吹「違法達義」,視法律如無物,一些年輕人視衝擊法律為「勇武」表現,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法庭並沒有對違法暴力行為作出相應的懲罰,從而令一些人滋生了僥倖心理,以為違法暴力零成本。

以衝擊政總案為例,黃之鋒等三人鼓吹支持者衝擊政總,性質極為嚴重,在外國隨時要承擔以十年計的刑期。然而,原審判裁官竟然因犯案人的動機及個人情況,判以社會服務令及緩刑,與案件的嚴重性極不相稱,更變相向年輕人傳達出錯誤的訊息:只要動機出於「崇高理想」,違法行動就不用承擔刑責,結果只會鼓勵更多年輕人參與違法衝擊,令香港社會永無寧日,也導致香港法治不斷遭到衝擊。

不能以「崇高理想」逾越底線

法治不彰,違法衝擊不斷,全港市民都是輸家。對於近年香港政治的亂象,廣大市民已經十分反感,期望法庭可以依法懲處暴力行為,對違法分子產生阻嚇力。然而,過去由於法庭對於政治性案件往往是「法外開恩」,高高舉起,輕輕放下,每次警方拘捕完違法分子,不旋踵法庭又會以社會服務令及緩刑等方式放人,令外界產生一個「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不良印象,既令激進分子有恃無恐,更損害市民對司法的信心。這次高院判決具有重大的意義,不僅將成為之後判刑的案例,令激進分子不敢再越雷池半步,而且大大增強公眾對香港法治的信心,受到社會各界的歡迎和支持,認為判決激濁揚清,伸張了正義。

必須指出的是,法治精神貴乎法律之下,人人都須守法,不論什麼人、不論抱持什麼動機及目的,只要是違法,都必須受到法律制裁。如果因為政治原因就對違法者「法外開恩」,只會不斷損害香港的法治基石。現在,黃之鋒、周永康和羅冠聰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其他在背後策動、唆使、鼓吹違法抗爭的人,仍然未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非法「佔中」搞手以及一些反對派政客,在「佔中」期間策動違法衝擊,而他們亦公開表示會承擔罪行,但至今卻仍然逍遙法外。律政司應盡快追究有關人士的刑責,讓他們「求仁得仁」,接受法律的制裁。

香港的法律與國際接軌,在國際上有很高的認受性,法治是香港社會成功的基石,社會各界理應全力捍衛。這次法庭依法懲處暴力衝擊,彰顯了正氣,維護了社會的秩序和正義,是香港由亂轉治重要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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