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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帶頭暴力衝擊罪有應得

2017-08-19

傅平

高等法院上訴庭對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判刑覆核作出裁決,分別判處黃、羅、周即時監禁6個月、8個月、7個月;此前原審裁定3人非法集結罪成立,但僅判黃、羅社會服務令各20小時,周判期三星期(緩刑一年)。兩相對比,上訴庭的判決,彰顯了法治,維護了公義,增加了市民大眾對法治的信心。而黃之鋒等3人以暴力手段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闖壞圍欄,並造成多名保安員受傷,罪行嚴重,被繩之以法,正是罪有應得。

黃之鋒口口聲聲說,他們進行的是「非暴力的公民抗爭」,然而,現場所見,他們採取的完全是赤裸裸的暴力衝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明顯是公開煽動年輕人犯法。因此,如對他們輕判,就等於放虎歸山,後患無窮。

從2014年6月一群暴徒衝擊立法會大樓,9月黃之鋒一伙衝擊政府總部,以及緊接的長達79天的違法「佔中」亂局,乃至2016年春節的旺角暴動,在在說明法庭對於這些暴力犯罪行為絕對不能姑息。否則,香港就永無寧日,香港法治之區也將成為空談!由此可見,將黃之鋒等3人改判即時監禁6至8個月,是多麼必要,多麼及時!

早前黃之鋒曾放出風聲說,擔心重判會影響他未來參選立法會,言下之意是希望法庭對他「手下留情」。以參選作為「理由」,要求法庭網開一面,實在是荒謬之至!

眾所周知,黃之鋒、羅冠聰之流,目前還有多宗官司纏身,正等待法庭的審理判決。而他們這次被判即時入獄,也是他們劣跡斑斑闖下的禍!完全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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