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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法定期限內覆核刑期

2017-08-22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有部分反對派組織聲稱,律政司在「雙學三丑」案有關人等完成社會服務令後才要求覆核刑期,是「追殺」、「雙重判刑」云云。律政司昨日發表聲明澄清,控方是在三人判刑後14天內向主審裁判官申請刑期覆核,當時有關人等仍未開始履行其社會服務令,並不存在被告完成原來的刑罰後才提出刑期覆核。同時,上訴法庭在針對三人判處最終刑期時,已因此而給予刑期扣減,這做法與過去處理刑期覆核或上訴案一致。

反對派聲稱,律政司在反新界東北發展案部分判囚者,及在「雙學三丑」中的黃之鋒和羅冠聰「完成社會服務令」後覆核刑期,是「秋後算賬」。「人權監察」等近日更聲稱此舉可能違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七款所闡明的「一罪不二罰」的原則。律政司昨日發表聲明,強調兩宗案件完全依據適用法律處理,不存在所謂「政治檢控」。

指不存在「雙重判刑」

律政司在聲明中澄清,律政司並非在被告完成原來的刑罰後才提出刑期覆核。就新界東北案,律政司是在有關人等被判刑後的21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提出刑期覆核的許可;而就「雙學」案,控方是在2016年8月, 即判刑後14天內,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二百二十七章)第一百零四條向主審裁判官申請刑期覆核。「兩案的被告當時還沒有開始履行其社會服務令,因此不存在被告完成原來的刑罰後才提出刑期覆核。」

有關的刑期覆核申請在2016年9月被駁回後,律政司向上訴法庭申請刑期覆核許可,而上訴法庭在2016年10月批出許可,「換言之,覆核申請是在法例指定的期限內提出,因此完全不存在所謂『秋後算賬』的情況。」就東北案而言,有關刑期覆核不能在被告就其定罪提出的上訴被駁回前進行聆訊,而在「雙學」案而言,有關刑期覆核不能在被告撤回其定罪上訴前進行聆訊。

律政司強調,上訴法庭判處最終刑期時,已考慮相關被告已完成其社會服務令,並給予刑期扣減。就如「雙學」案中,上訴法庭已從兩名答辯人黃之鋒、羅冠聰的量刑起點,各扣減一個月刑期,「法庭這做法與過去處理刑期覆核或上訴案一致,即當答辯人已完成社會服務令,而又被上訴法庭判處即時監禁時的做法一致,當中並不存在所謂的『雙重追訴』或『雙重判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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