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釋法說明宣誓須真誠莊重 梁游須賠政府訟費
「青症雙邪」梁頌恆、游蕙禎去年10月12日在立法會作出播「獨」辱華的「宣誓」,被特區政府司法覆核其立法會議員資格,兩人敗訴後一再提出上訴,昨日被特區終審法院拒絕上訴許可申請,終極敗訴,議員資格正式「已完」。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梁游一方大律師在庭上陳詞時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的權力是廣泛而不受限制的,而釋法條文非常清楚,就是議員必須真誠及莊重地宣誓,「如果釋法清楚表明要求,法庭怎能視而不見?」另一法官李義則指,兩人雖是民選,但宣誓時不符合要求,如同「自己將自己踢出局」。由於案件已無再可爭辯的合理理據,終院3名法官在聽取梁游一方陳詞後直接拒絕兩人的申請,並判兩人須支付特區政府方面的訟費。 ■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
特區終審法院昨晨開庭處理上述上訴許可申請,由馬道立、李義及霍兆剛處理。雖然「雙邪」早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已被駁回,但兩人敗訴後稱自己有「新理據」,故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不過,觀乎兩人代表大律師昨日提出的理據,似乎並不新鮮,主要都是圍繞早已多番討論的「法律上對宣誓的要求」、「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決定」、「人大釋法有沒有『追溯力』」等,比較新的理據只有「法庭裁定兩人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與人權或選舉權利有牴觸」,以及「『香港不是中國』在不同情況下應有不同解讀」。
不過,上述理據均被法庭裁定不是爭辯的合理理據。就法律上的宣誓要求方面,法官再次重申,宣誓需真誠、莊重,兩人言行明顯不符要求,而兩人並無按法例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認同早前法庭所作出的裁定,即兩人是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根據相關法例,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會自動喪失相關資格。
反面例子駁倒「干預」論
就「雙邪」方面認為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決定,法官以一個反面例子將他們駁倒。法官反問,若一名民選議員正確地宣誓,但被主席裁定宣誓無效,法庭應否介入,「雙邪」的代表大律師唯有直言應該。
在人大釋法的問題上,「雙邪」的代表大律師一度爭辯稱釋法不應有「追溯力」,並提出即使法庭須接受釋法,但可以按人權準則等去「理解」人大的解釋。
法官直言,人大釋法已作出了清晰的說明,有關說法是要求法庭改變人大的解釋,並指出法庭不可能就人大釋法再作出解釋,人大釋法的權力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劉港榕案」終審庭已指明該權力是廣泛而不受限制。
「獨誓」如「踢自己出局」
就相對較新的論點,即判決「牴觸」人權或選舉權的問題,「雙邪」的代表大律師引述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六條保障市民的選舉權及被選權,稱法庭應考慮裁決有無「侵害」市民選舉權的憲制權利。法官則回應指,兩人已行使了其選舉權及被選權,是他們的宣誓行為令他們「踢自己出局」,而相關權利是「依法享有」的,而「依法」亦應該包括《宣誓及聲明條例》。
案件已無可再爭辯合理理據
「雙邪」宣誓案早前並無就兩人言行的事實問題作爭辯,但「雙邪」的代表大律師昨日一度辯稱「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國)是要「視乎情況」去解讀,並引述球賽時香港隊會與國家隊對戰作說明。法官則指出,這裡是法庭而非球場,不認同有關類比。
法庭最終聽畢「雙邪」一方的陳詞,退庭商議半小時已作出裁決,毋須律政司陳詞。馬道立指出,案件已無可再爭辯的合理理據,故拒絕兩人的申請,兩人並須支付特區政府方面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