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宣誓是否符合法規的判斷
申請方︰有關宣誓問題,不應只專注其意圖及行為,否則是「政治裁決」。
法 官︰那是否讀出誓詞就叫成功宣誓?如果擅自更改誓詞?難道真誠、莊重與宣誓毫無關係?
法 官︰游蕙禎有否正確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句子?
申請方︰沒有。
法 官︰游蕙禎宣誓時是對哪個國家效忠?
申請方︰香港,因她認為香港是個「國家」。
法 官︰游有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
申請方︰沒有。
法 官︰為何這並非拒絕宣誓?
申請方︰因立法會秘書只表示她是「宣誓無效」。
申請方︰是否真誠、莊重宣誓無客觀標準。
法 官︰梁頌恆宣誓時拿虒t經、交叉手指,這不是已客觀地表露他無意受誓言約束嗎?
有關「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國)示威物品問題
申請方︰應該忽視該等示威物品。
法 官︰有關示威物品的意思與誓詞違背,而香港基本法第一條已說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申請方︰「香港不是中國」要視乎情況去解讀,例如早前世界盃外圍賽,香港隊對國家隊時,香港就「不屬」中國。
法 官︰這裡不是足球場,是法庭。
有關法庭介入立法會問題
申請方︰立法會主席容許兩人再宣誓,法庭不應介入。
法 官︰若一名民選議員正確地宣誓,但被主席裁定宣誓無效,法庭應否介入?
申請方︰應該。
有關判決抵觸人權問題
申請方︰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六條保障市民的選舉權及被選權,法庭作判決時須考慮是否侵害了市民的選舉權的憲制權利。他們是被選上的,案件涉及他們的「政治權利」。
法 官︰律師可再看一次有關條例,他們行使了其選舉權及被選權,但他們選擇去取消自己的議員資格。有關條例列明,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是否包括《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法例?過往案例已說明,大家須遵守憲法上的規定。
有關人大釋法效力
申請方︰人大釋法等同「修改香港基本法」,而釋法不應有「追溯力」。法庭須接受人大釋法,這無可辯駁,但問題是應如何理解人大的解釋?是只按字義解釋,還是要考慮相關的人權準則?
法 官︰法庭不可能就人大釋法再作出解釋,人大釋法的權力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劉港榕案」終審庭已指明該權力是廣泛而不受限制。釋法條文已非常清楚說明,議員必須真誠及莊重地宣誓,還有什麼要解釋呢?條例亦寫明,一旦拒絕宣誓,不會安排再次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