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
、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
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
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
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不 遵從的後果)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
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
出該項誓言──
(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 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
任資格。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
、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
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
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
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不 遵從的後果)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
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
出該項誓言──
(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 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
任資格。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