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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相關法例

2017-08-26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

 、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

 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

 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

 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不 遵從的後果)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

 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

 出該項誓言──

 (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 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

任資格。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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