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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聯合國專家」請不要干預香港司法獨立!

2017-11-08

高天問

終審法院明年1月將審理「雙學三子」公民廣場案上訴,兩名所謂「聯合國專家」在上訴許可聆訊前發表聲明,促請終審法院考慮香港在國際人權公約中的責任,處理上訴聆訊,同時提醒覆核刑期的律政司應尊重法治及司法獨立,「我們擔心,如果維持刑期的話,形同扼殺表達不同意見、示威自由,及整體捍衛人權的工作。」這是外部勢力干預香港司法獨立的證據,為了保住黃之鋒等馬前卒,不惜打蚆p合國的旗號,以保障言論自由、人權為名,明目張膽對香港內部事務、香港的司法機構指手畫腳。

這兩名所謂「聯合國專家」,分別是聯合國言論自由權問題特別報告員David Kaye,及人權捍衛者情況特別報告員Michel Forst。這些所謂專家,其工作屬義務性質,並非聯合國的工作人員,他們的工作是蒐集資料,進行調查,包括收取綜合政府、非政府組織的意見,再撰寫報告,向有關委員會提交與其任務相關的報告。

為黃之鋒3人及時拋來「水泡」

此次這兩名所謂專家發表的聲明,並不屬於報告,僅僅是個人意見而已,並沒有得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認可。這樣的聲明,根本就是假公濟私,冒用聯合國之名向香港司法機構施壓。黃之鋒3人要向終院上訴,能不能翻案,如今已到關鍵時刻,這事關外部勢力在港苦心栽培的卒子,會否受到法律的最終制裁而元氣大傷,導致外部勢力的努力徒勞無功、亂港能量大減。火燒眼眉,本港反對派暗中告洋狀、向主子求救,兩名「聯合國專家」未加調查就匆匆忙忙發表聲明,為黃之鋒等人拋來「水泡」。在二人發表聲明不久,本港終審法院就允許黃之鋒3人上訴,兩件事這麼巧合,有沒有因果關係,相信廣大市民心中有數。

黃之鋒3人被判監禁,並不是因為他們發表了反對政府的言論,而是因為他們煽動他人使用暴力,破壞公共秩序,同時他們自己也參與了違法暴力衝擊。根據人權公約,任何人在遊行示威的時候,都不能使用違法暴力的手段,不能破壞公共秩序,不能傷害他人的身體。香港上訴法院在判處黃之鋒3人坐監的判詞中明確指出:上訴庭的裁決清楚告訴全社會,所謂「理想」可以凌駕法治、「公義」就可以目無法紀,是一個錯誤的、不負責任的說法。因此,香港法院的判決,不容許所謂「聯合國專家」干涉,因為暴力行為不屬言論自由的範疇,連美國也不允許,而應受到法律懲罰。

法律制裁並非剝奪自由

判詞還指出:答辯人等也不能說,上訴法庭對他們處以的刑罰,壓縮了他們可依法行使示威、集會或言論自由的空間。只要他們在法律的界線內行事,法律會全面、充分地保障他們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但一旦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而違法,法律制裁他們並不是剝奪或打壓他們的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因為法律從來都不容許他們以違法的手段來行使那些自由。可見,所謂「聯合國專家」說,維持刑期形同扼殺表達不同意見、示威自由及人權,根本就不懂香港的法律,或者說,揣茤白裝糊塗。

真正把黃之鋒3人送入監獄的,不是香港特區政府、法庭、建制派,而是把他們封為英雄、捧到上天的反對派政客、《蘋果日報》和外部勢力,包括這兩名所謂「聯合國專家」。在他們眼中,黃之鋒發動違法暴力的「佔中」,不僅一點也不違法暴力,而是爭取民主自由的英雄行為,是轟轟烈烈的「雨傘革命」。

所謂專家持雙重標準

黃之鋒等人替外部勢力賣命,外部勢力給他們戴上英雄的桂冠,設下大量「獎品」,到美國國會聽證會演講、名牌大學預留學位和獎學金,以至成為《時代》雜誌的年度「風雲人物」。外部勢力推波助瀾,一步一步把黃之鋒等人引向違法亂港的深淵,直至把他們送上囚車。外部勢力對黃之鋒等人的力捧,是利用他們當反中亂港的炮灰,讓他們以身試法。如今,黃之鋒等人淪為階下囚,主子們當然要出手相救,把所謂「聯合國專家」也搬了出來。

香港是法治之區,司法獨立,不受任何干預,這是法治精神的最重要體現。如何依據本港的法律處置黃之鋒等人,本港法庭有自己的判斷,不用外人指指點點。美國處理「佔領華爾街」事件,警察使用了暈眩炸彈,揮舞警棍清場,不少示威者被打得頭破血流,有佔領者被美國法院判監14個月。所謂「聯合國專家」,有為「佔領華爾街」的示威者發過一句聲嗎?有批評美國政府和法庭打壓言論自由和人權嗎?所謂「聯合國專家」,持雙重標準,有什麼資格對香港的事說三道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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