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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決」無條件 「公投」更違法

2017-11-18
■饒戈平 香港文匯報記者彭子文 攝■饒戈平 香港文匯報記者彭子文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近年所謂「自決」、「港獨」等主張在香港冒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昨日批評,所謂「自決公投」無法從國際法中找到依據,香港沒有「自決」的條件,發起所謂「公投」更屬違法行為。他狠批「港獨」主張罔顧法律,已超越言論自由的底線,危害社會和諧與穩定,倡「獨」不得人心也不會得逞,只會留下招人恥笑的歷史;又強調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是香港的憲制責任,必須完成,不能喜歡的條文就實行,不喜歡的就打入「冷宮」。

饒戈平昨日在「香港回歸20周年基本法國際研討會」上,向與會者解釋國際法的「自決」原則。他指出,聯合國憲章主要適用於二戰後被殖民統治或被軍事佔領的地方,而香港自古以來是中國領土,在國際社會上並非「殖民地」:「當香港脫離英國的管治以後,沒有權利像其他殖民地一樣謀求獨立,而是回歸自己的母國。」

同為中國人 港享高度自治

他續說,從歷史看來,香港居民大多數是來自內地的移民,屬於中華民族,從來不是單一民族。回歸祖國以後,香港享受到地方自治權,融入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絕大多數港人不屬於無權參與國家綜合治理的族群,故不符合國際法的「自決」條件。

饒戈平強調,公民是否有「公投權」,以至「公投」的發起、實施及效力等問題,都必須有國家的憲法規定才可以進行;「一國」內的任何地區或民族,均無權自行決定「公投」的享有或行使。國家的憲法及香港基本法,均沒有給予香港人「公投」的權利,故舉行所謂「公投」是違法的行為。

他強調,「港獨自決」在中國法律中沒有空間,中央對於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分裂行為是「零」容忍,絕不容許以任何形式將中國領土,從中國分裂開去。

言論自由不等同無法無天

針對有香港反對派以「言論自由」作為討論「公投自決」的擋箭牌,饒戈平直言:「聽起來有道理,但經不起推敲。」

他解釋,言論「自由」不等於一個人可以任意妄為,無法無天。公民及國際權利公約雖然保障人們的基本權利,包括享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惟任何權利的行使均有限制,需要受法律約束,不得超越法律規範。

饒戈平批評,「港獨」主張已走向街頭、社會,甚至立法會,觸碰到中央的底線,更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是罔顧法律、荼毒下一代兼危害社會和諧與穩定的行為,不能掉以輕心,並強調香港的光明前途不在「港獨」,倡「獨」不得人心也不會得逞,只會留下招人恥笑的歷史:「爾曹身與名俱滅,不廢江河萬古流。」

他在會後被問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問題時強調,不應選擇性地使用香港基本法,喜歡的條文就實行,不喜歡的則打入「冷宮」。為二十三條立法是香港的憲制責任,必須要完成,在這方面沒有討論的餘地。

被問及特區政府應在什麼時候完成立法,他認為不可以簡單地訂下時間表,因為香港社會未達成共識,而估計立法的審議過程也不會輕鬆,所以現在很難說是立法的合適時間。不過,他強調回歸祖國已20年,一直未能完成二十三條立法,對法治社會來說是很緊迫的事。

陳端洪:港缺國家概念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端洪在研討會上也批評,在政治層面上,香港的社會心態是不健康的個人主義,沒有國家概念,與國家安全觀對立。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基本法的使命,惟部分反中分子及外國勢力的干預,令香港回歸祖國20年仍未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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