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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挑戰判刑人士參選限制為私利

2017-11-20

朱家健

黃之鋒因三年前衝擊政府總部而被判入獄六個月,按現時的選舉條例,不能在未來五年參選立法會選舉和區議會選舉 (包括補選),他現時在保釋候訊。令人意外的是,他並不是專心處理終審法院的上訴,而是另行挑起火頭,向高等法院入稟司法覆核申請,挑戰對被判刑三個月以上人士參選的限制。

姑且暫不討論司法覆核是否又被濫用,社會需明白判囚的意義,一個人在犯案後必須為其罪行付出代價,被判囚人士的部分權力受限制,也是懲處的一部分,總不能輸打贏要,為了一己私慾,而要求把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為個別人士修改,黃之鋒倒不如疾呼要求所有法律也要因應他的個人喜好而度身調整,這也於理說不通。黃之鋒是老幾?

是次黃之鋒申請的司法覆核,純粹是因應其個人利益,只希望司法覆核成功以使他能不受限制盡早參選下屆選舉或補選,目的只是為自己製造「量身訂做」的機會。讓司法覆核成為滿足自己機心的工具,黃之鋒玩弄法律之外,又是否懂得尊重香港的法治社會?倒不如自己拿張凳仔到立法會大樓,宣佈自己當選第71個立法會議席,向立法會主席叫陣,讓他投票好了!

政客的行為自私,聲大夾惡在媒體亮相,自以為是。但旁觀者清,是非對錯留待法院是否接納其申請。黃之鋒自以「被判囚人士」身份「爭取」利益,實情是在囚人士的聲音或「被代表」了,很多在囚人士在經歷獄中歲月後得以反省覺悟,改過自新重投社會,不會是非不分,死不悔改。強調「曾坐牢」來「抽水」,只有黃之鋒之流的厚黑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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