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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本地立法維護國家尊嚴

2017-11-17

王庭聰 香港工商總會主席

國歌是國家的象徵,保證國歌不受侮辱,也是維護國家的尊嚴。國歌法於今年10月開始在內地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已通過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然而,國歌法香港本地立法尚未進行,反對派已經聞風而動,大肆批評,企圖製造恐慌,煽動港人對國歌法的抵觸情緒。

這並非無的放矢,在反對派長期誤導下,部分市民未能認清香港與國家的關係,有個別所謂的社運人士,更不尊重國家象徵。2012年,社民連古思堯就在遊行期間焚燒及塗污國旗,最後被判入獄9個月,上訴後刑期減至4.5個月。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去年倒插國旗和區旗的案件,近日亦被法院裁定罪成。

國旗、國徽作為國家的象徵,已經在香港完成本地立法,依據《國旗及國徽條例》而受到保障。任何人違反有關條例,都需要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國歌同樣代表國家的尊嚴,有立法的迫切性。

近年來,在港舉行的多項體育賽事,不時都有噓國歌的行為發生。但由於本地尚未立法,相關行為目前未受到法律約束。這個情況,直到近日舉行的國際足球友誼賽上,仍然未有止息。香港足總隨時要再次面對亞洲足協的處罰,除了罰款外,日後的賽事或被勒令閉門進行。誰得誰失,一目了然。

因應這種情況,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可謂迫在眉睫。反對派對國歌法提出的一系列質疑,無非是污名化的抹黑,什麼「普通話不標準的人日後唱國歌隨時違法」,「在路邊聽到有人播國歌就要肅立」,這些似是而非的歪論,根本為反而反,蠱惑人心。

內地正式實施的國歌法,縱觀16項條文,絕大部分都是關於奏唱國歌的規範:如外交活動中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由外交部規定;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等。條例中,只有第15條涉及違反國歌法的處罰,其列明:「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樣的規定,筆者認為是合理,且理所當然的。國歌法的本地實施,相關立法工作到了本地層面時,相信必定更加貼近港情、適宜執行。作為有良知的中國人,不故意篡改國歌,不扭曲、貶損以及侮辱國歌是應有之義。國歌法針對的是蓄意侮辱國歌的人。只有那些對國家存有貶損之心的人,才會憂慮國歌法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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