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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機制新安排重點

2017-12-15

■通報時限

1.在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人員身份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

2.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最遲應在14個工作日內通報

3.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最遲在30個工作日內通報

4.倘認為有事項未通報或有疑問時,可隨時向對方提出查詢要求,對方應自接到查詢要求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回覆

■通報內容

1.有關人士的涉嫌罪名及相關的法律依據

2.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拘留的地點

3.涉案經辦人員等資料

■通報範圍

1.內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部門和檢察機關

2.香港: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入境事務處,廉政公署

■通報渠道

1.內地: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最高人民檢察院涉港澳工作辦公室、海關總署緝私局、上海市公安局、廣東省公安廳

2.香港: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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