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時限
1.在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人員身份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
2.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最遲應在14個工作日內通報
3.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最遲在30個工作日內通報
4.倘認為有事項未通報或有疑問時,可隨時向對方提出查詢要求,對方應自接到查詢要求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回覆
■通報內容
1.有關人士的涉嫌罪名及相關的法律依據
2.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拘留的地點
3.涉案經辦人員等資料
■通報範圍
1.內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部門和檢察機關
2.香港: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入境事務處,廉政公署
■通報渠道
1.內地: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最高人民檢察院涉港澳工作辦公室、海關總署緝私局、上海市公安局、廣東省公安廳
2.香港: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