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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三個時限因案而定

2017-12-15
■李家超在港府駐京辦會見傳媒。 香港文匯報記者孫琳 攝■李家超在港府駐京辦會見傳媒。 香港文匯報記者孫琳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孫琳 北京報道)有關安排「新增」了涉及恐怖活動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須於30個工作天之內通報。香港特區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解釋,現有的安排實際上已涵蓋了包括涉及恐怖活動或危害國家安全所有的刑事案件,新安排是明確說明哪一類案件需要在什麼時限下通報,至於「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定義,就需要根據內地法律的相關規定去定義。

李家超昨日在特區政府駐京辦會見傳媒時解釋了新安排的細節。他指出,通報機制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香港居民方面法律上的權利,一旦有內地及香港居民在另一地區受到刑事強制措施,通過機制可讓其家人知道其去向,包括是在哪一個執法部門的監管之下,並讓他們採取保障其法律權益的行動,如聘請律師等。

根據內地法律定義

有傳媒問及其中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均為「新增」的項目,他解釋:「現有的安排其實都涵蓋所有的刑事案件,不過我們今次更加明確說出哪一些案件在什麼時限下通報。因為現有的安排,我們是指切實可行的時間內通報,今次我們明確講出不同案件因為處理上的需要,我們定出有關的時限。」

李家超續說,在新安排下,他們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要求在7個工作天、14個工作天,還是30個工作天去處理。「至於什麼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這屬內地的法律,所以法律的實際條文,可能你要向內地的有關單位去查證。」

被問及軍方、武警等是否都可通過新安排通報情況,李家超指,通報範圍已明確說明,涵蓋了內地可以向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部門,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部門及檢察機關,並不涉及軍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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