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港聞 > 正文

雙邪衝擊立會表證成立

2018-01-03

官接納控方證供證物 批辯方「偏幫論」對法庭不敬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青年新政」的游蕙禎及梁頌恆,涉嫌於前年11月宣誓風波中,連同3名前助理鍾雪瑩、楊禮康及張子龍,衝擊立法會會議室。5人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屬交替控罪的企圖強行進入罪,案件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供及證物呈堂的同時,批評辯方質疑法庭偏幫控方是對法庭不敬,裁定5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案件明日(周四)續審。

控方早前呈交由政府物流服務署印刷的立法會會議記錄,證明立法會於去年6月的一次大會中,在無議員反對下通過批出特別許可,容許立法會保安人員作供。辯方當時聲言,控方呈交的會議記錄文本的末頁,僅敘明該記錄由物流署印製,而非按《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二十一條所要求的、由政府物流服務署「署長」印刷,法庭不應接納呈堂。控方則反駁指,用常識判斷都會明白條文並非要求由署長本人親身印製文件。

裁判官王詩麗在昨日上午開庭時,先就有關的法律爭議裁決,指立法會已開會並發出特別許可,批准8名立法會人員出庭作供,故涉案的證物包括相片冊和議事廳錄影都符合要求,並被接納為呈堂證據。

接納會議記錄作證據

裁判官指出,《釋義及通則條例》沒指明「文書」不包括或把立法會會議記錄排除在外,而辯方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指,會議記錄須由政府物流服務署「署長」印刷方可呈堂,辯方詮釋亦過於狹窄,並裁定會議記錄證明立法會有批出特別許可,批准早前已作供的保安員證供、有爭議的閉路電視錄影,及現場環境照片,全部可以呈堂。

針對辯方早前質疑法庭偏幫控方之言論,裁判官批評辯方的說法毫無根據,是對法庭不敬,明言控辯雙方均有責任協助法庭處理法律爭議,故此辯方說法不恰當。

辯方一度要求法庭裁定各被告兩項控罪表面證供不成立,稱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於2016年10月中拒絕頒佈臨時禁制令禁止游梁兩人再宣誓時,已預設立法會主席會於翌日容許兩人再宣誓,故兩人仍可繼續以議員身份行事,只是他們因建制派議員集體離場導致流會等原因而一直未能再宣誓,而縱使人大於本案發生後釋法,也不影響區官之裁決。 

他續稱,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九條,凡任何人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犯罪,而案發當天梁頌恆及游蕙禎為妥當獲選的立法會議員,保安人員正是「阻礙」他們兩人執行職責。 辯方律師又聲言,控方沒有傳召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及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作供,無法證明主席行使哪一議事規則趕走梁頌恆及游蕙禎。如主席是使用議事規則第四十五條命令梁頌恆及游蕙禎離開會議廳,前設是要證明議員行為「極不檢點」和需有立法會秘書長的參與即其按照主席的命令採取行動。

辯方反屈保安員衝擊

他續稱,游梁兩人案發當日進入會議廳後,梁君彥並沒言明是引用哪一條條例趕他們離開,故控方沒證據證明他們不可再進入會議廳,立法會保安員亦是非法衝擊有權的議員及其助理進入議事廳開會。

控方在庭上反駁,游梁在案發時已非立法會議員,並解釋指:雖然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在2016年10月中的判詞,只稱仍未決定游梁是否已失去議員資格,但區官在同年11月中頒下的判詞中,已裁定兩人於10月中已喪失議員資格,而立法會主席已無權為兩人再監誓。其後,特區終審法院就兩人DQ案的判詞亦確認兩人在案發時已非議員。

辯方則聲言,控方在本案引述民事法的觀點,已觸及刑事案追溯力此議題,因而要求申請押後案件以搜集資料,但被裁判官拒絕申請,認為現階段未須處理此議題,並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案件押後到周四續審,屆時游梁將決定會否出庭作供。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