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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英語作為香港法庭語言的重要性

2018-03-29

洪英毅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博士 「就是敢言」副秘書長 青賢智匯研究員

早前,香港法庭進行了多宗引起市民廣泛關注的裁決(例如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 (終院刑事上訴2017年第8-10號))。筆者身邊很多關心時事的朋友紛紛主動從網上搜尋法庭的完整判詞,希望可以了解法庭作出判決的因由。然而,這幾宗重大案件的判詞均是以英文撰寫,因此不少並非主修法律的朋友紛紛「投訴」判詞內的英文過於繁複,讓人難以明白。他們對於香港回歸祖國後,為何仍繼續使用英語作為法庭語言甚為不解。有見及此,筆者希望透過本文,與各位讀者探討一下英語作為香港法庭語言的重要性。

基本法第9條規定中、英雙語均是香港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正式語文。雖然越來越多裁判官(Magistrates)在審理案情較輕的刑事案件時以中文進行聆訊,但負責審理複雜個案的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卻仍普遍採用英文審訊。

關於這一點,筆者認為其中兩個原因與基本法第8條明確保留了普通法的地位,以及法官的組成有關。正如終審法院馬道立首席大法官多次在公開場合演講時強調,香港是世界公認的先進普通法地區。保留英語作為法庭語言,除了可以讓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法庭和律師(例如英格蘭和威爾士、澳大利亞、新加坡等)更容易參考香港資深法官的判詞的同時,本港的法庭和律師亦可以從這些普通法地區吸取經驗,達至互相交流、互相學習。此外,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日前任命何熙怡女男爵及麥嘉琳出任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有關任命將會在徵得立法會同意後,根據基本法第88條作出。這兩位即將被任命的非常任法官,以及其他現任非常任法官,均在以英文作為法庭語言的普通法地區累積了非常豐富的審判經驗。筆者深信這些資深法官加入本港的司法機構,除了可以向世界彰顯香港重視法治精神的優良傳統外,更可以確保法律與時並進和與世界接軌,對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國際糾紛解決中心,以及「一帶一路」超級聯繫人的地位有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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