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對今年7月1日遊行,警務處向「民陣」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要求遊行起點設在維園草坪,並明言中途加入遊行隊伍的人士,或構成非法集會。對此「民陣」聲稱,未必依循警方指示,並將與相關團體商討會否「公民抗命」。警方的考慮和安排,是基於公眾秩序和安全,並顧及場地其他使用者,做法合法恰當,「民陣」擬「公民抗命」,是挑戰警方執法的權力,企圖製造混亂,撕裂社會,做法令人側目。
「民陣」所謂的「公民抗命」是偽命題。公眾對違法「佔中」記憶猶新,「佔中」就是鼓吹「公民抗命」,無法無天,漠視公眾安全和利益,違法「佔中」造成破窗效應,衍生「旺角暴亂」,參與者被利用、被慫恿參與街頭違法暴力抗爭,如今不少參與者被繩之以法,悔不當初。可是,「佔中」、「旺暴」的幕後策動者仍逍遙法外,「公民抗命」只是哄騙年輕人犯法的口號。
「民陣」舉辦的活動人數逐年減少,是次掛「公民抗命」的羊頭,只是賣違法抗爭的「狗肉」。「回歸日」普天同慶,銅鑼灣有大批市民慶回歸,「民陣」為滿足「公民抗命」的一己私慾,罔顧他人權利。
基本法第27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遊行是表達意見的一種方式,是公民的權利,應予尊重。然而,任何遊行必須合法。若借「公民抗命」肆意違法,濫用權利,就是與法治對着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