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強 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榮譽主席兼首席會長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收到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及公眾秩序,要求局長行使《社團條例》第八條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特區政府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以至進一步取締這些非法「港獨」組織,不但合法合理合情,更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維護香港長治久安的應有之義。「香港民族黨」本身屬於非法組織,並未獲註冊,其所作所為更是實實在在的煽動「港獨」,已不只是言論,而是有實際的行動,包括勾連其他分裂組織、合作成立反華平台等,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對於這些「港獨」組織,特區政府並不缺乏懲治的法律,《社團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已賦予當局檢控權力,關鍵是決心和意志。這次當局重錘出擊,正正彰顯「依法遏獨」的決心和意志,各界理應支持。
根據《社團條例》第八條,如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按照有關條文,對照「香港民族黨」的所作所為,當局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不但合法,更是履行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責任的應有之義。
維護國家安全的應有之義
「香港民族黨」是一個主張「香港獨立」的非法政治組織,其綱領公然鼓吹建立「香港共和國」,而且其不止於言論,更加有實際行動「煽獨」,包括滲透到各中小學校園宣揚「港獨」,並且吸納會員;公然到大學搞「港獨」講座;在地區上舉辦各種「煽獨」行動等。最令人不齒的是,陳浩天頻繁與「台獨」、「藏獨」、「疆獨」分子以及英美政客勾結推動「港獨」。早前他更與台、疆、「南蒙古」等「獨派」代表共同籌備成立所謂「自由印太聯盟」,為反華勢力遏制中國擔當「馬前卒」。
這說明一個事實:就是「香港民族黨」等「港獨」組織,正在實施分裂國家的行為,已經遠遠超出言論自由的界線,違反基本法,觸犯了《社團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等法例。特區政府不能再坐視不理。這次執法部門果斷禁止其運作,正正顯示出「依法遏獨」的決心,讓「港獨」勢力不敢輕舉妄動。
基本法第一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港獨」違憲違法,任何政治組織及個人在香港宣傳「港獨」、煽動「分裂」,都是公然挑戰基本法,衝擊「一國兩制」行為。「港獨」違法違憲,對香港更是一個毒瘤,帶給香港社會的只會是無盡的災難,特區政府及社會各界都有責任果斷「亮劍」,遏止「港獨」,尤其是必須善用法律的手段阻止「港獨」蔓延。雖然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並未完成,但不代表現行法律就未能制裁「港獨」。
例如這次引用的《社團條例》,當局完全可以根據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理由禁止「港獨」組織運作。不過,對於「港獨」勢力,單是禁止其運作是絕對不夠,儘管可以取締「香港民族黨」,但「野火燒不盡,春風草又生」,陳浩天之流的「港獨」分子,也可以繼續成立不同掛羊頭賣狗肉的「港獨」組織,繼續在香港興風作浪。打蛇要打七寸,要遏止「港獨」,必須善用法律手段除惡務盡,有力地懲治違法「港獨」分子。
除惡務盡應檢控「港獨」搞手
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列明:任何人煽動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即屬犯罪,可處罰款港幣五千元及監禁兩年。回歸後,法例中的女皇及王室將等同於中央政府。「港獨」行為本質上就是「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政府」,「激起對其離叛」,這是毫無疑問的。這樣,律政司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檢控「港獨」行為,絕對是依法有據,當局絕對可以對「港獨」分子作出檢控,及早做成案例,向社會傳達出「港獨」無生存空間的信息。
依法遏制「港獨」活動,不但關係到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更關係到香港的長治久安與繁榮穩定,關係到「一國兩制」的行穩致遠。習主席在去年7月1日會見特區政府新班子時,強調新政府要「依法遏制」「港獨」活動,維護香港社會大局穩定,「迎難而上」。特區政府對於遏止「港獨」,沒有任何灰色地帶,必須做到「零容忍、零空間」,在打擊上也要做到零死角,彰顯「依法遏獨」的決心和意志,讓「港獨」分子不敢造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