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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禁止「民族黨」運作天經地義

2018-07-18

朱家健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引用《社團條例》(香港法例第151章)第8條,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及繼續運作,當刊憲生效後,有關組織就會變成非法社團,營運、捐助等協助有關組織亦屬違法。是次行動對香港憲制秩序撥亂反正,顯示了特區政府以法律手段打擊任何形式分裂國家活動的非法「港獨」團體,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決心。

「香港民族黨」成立至今,已進行多次標奇立異之作,包括舉辦「港獨」街頭論壇,以網上平台和刊物《眾議》「宣獨」,校園播「獨」,參選議會,赴台勾「獨」等,可謂罄竹難書。其中,該非法組織的成員更多次口出狂言主張「港獨」分裂,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和國家領土完整,被依法追究是意料之內。

《社團條例》第8條指出:「如 (a)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b)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香港民族黨」在過去已多次宣揚分裂訊息,破壞公共安全和秩序,並勾結境外勢力從事分裂活動,如繼續容許該非法組織放肆,除了損害香港法治秩序,也是踐踏香港執法機關的權威,破壞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警方執法有理有據,激濁揚清,取締「香港民族黨」等非法組織是應有之義,是維護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並履行法律責任,符合公眾預期。若任何人或組織向非法組織提供協助或捐助,同樣屬違法。特區政府果斷依法禁示任何人或組織以任何形式從事分裂活動,斬斷他們的「黑金」輸送,禁止他們出版任何含有「港獨」、「自決」分裂訊息的刊物,防止他們荼毒入世未深的學生。

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安全乃天經地義,特區政府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對其他「港獨」、「自決」起阻嚇之效,還香港一個寧靜安全的議政論政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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