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君堯 立法會議員
代號「QT」的英籍女同性戀者案件,獲終審法院裁定勝訴,在本港社會引起轟動,不僅在法律上遺留下許多問題,亦衝擊香港傳統婚姻家庭觀念,為同性婚姻合法化打開了缺口。筆者認為,終審法院對「QT」案的判決是錯誤的。作為司法機構,不宜在重要的社會議題上作出顛覆性的決定,帶來嚴重影響。尊重同性平權,不等於要摧毀傳統,「一夫一妻」的傳統婚姻觀念,必須得到維護,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不容遭破壞。
「QT」案如「木馬屠城」
是次案例之所以引起爭議,在於判決等同法官單方面制訂法律(Judges are making the law),其結果如同「木馬屠城」,對傳統婚姻與家庭的價值與功能,帶來根本性的衝擊。
「QT」案勝訴,終審法院給出的解釋是:外國的「民事伴侶」雖然並不稱為「婚姻」,但各方面「與婚姻地位無異」,同樣受外國的法律認可,更指出移民政策本身就要考慮本地以外的政策。按照這樣的解釋,是否意味�茪擃嶆b香港所指的配偶,不一定是「一夫一妻」,也包括在外國以民事結合的伴侶?
對此,筆者大膽假設:未來香港有一名有特定宗教信仰的公務員,在奉行一夫多妻制的國家擁有四名合法配偶,如果這些配偶都想以「受養人」身份來港,並由申請人根據公務員規例申請四份相關福利及津貼,屆時特區政府能否拒絕申請呢?
「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代表一種重要的社會關係,不應該被隨意破壞。《聯合國人權公約》第16條指明,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並維護家庭價值;香港現行的《婚姻條例》也清楚指出,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自願之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對於性小眾社群,在法律上我們可以考慮給他們另類關係說明,但絕對不應該是婚姻,否則必會演變成重大社會危機。
可以預見,「QT」案先例一開,往後會有更多涉及性小眾社群權益對簿公堂的案件,比如最近另一件引起社會關注的梁鎮罡案,上訴至終院時,恐怕回到最基礎的爭論。這將導致大量不可預見的後果,影響港人對婚姻的認知,進一步激化社會矛盾 。
修訂法例堵塞漏洞
「QT」案落下帷幕,但遺留下很多問題。香港首次裁定外國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享有平等權益,判決不僅影響入境條例,亦改變一些有關法律,例如對「受養人」的定義。立法會必須盡快研究相關法例是否有必要修改,及時堵塞漏洞,避免造成更大的混亂。
例如,「受養人」在本地法律的定義,包括繼承相關的法例、《致命意外條例》的相關法例等,都必須是「與婚姻有關的至親」,包括夫妻關係、子女等。而「QT」案的判決擴大了「受養人」的範圍,等同變相承認海外民事結合的關係,若立法會不提前預判,作出相應調整,「民事結合」最終導致同性婚姻合法化,只會是時間問題。
國際上已有不少先例,可以說,大部分承認「民事結合」的國家和地區,均已將同性婚姻制度化。例如,英國於2004年制定性別承認法和同性伴侶法,容許變性人結婚或結合為同性伴侶,並在2007年制定性傾向條例。上述的法例衝擊傳統婚姻制度,推動同性婚姻在英國的正常化及普及化,導致英國在2013年7月通過同性婚姻法案,對當地社會造成深遠影響。
尊重同性平權,不等於要摧毀傳統。事實上,香港對性小眾文化十分包容,性小眾傾向者,有足夠個人自由。然而婚姻法律及相關條例的改變,並不單止牽涉個人權利,更牽涉社會制度。傳統婚姻家庭觀念一旦被顛覆,相應的道德、法律和社會框架也將被破壞。
「QT」案後,性小眾社群的訴求不會停止,他們會繼續爭取制度化同性婚姻,最終導致家庭和婚姻關係的混亂,引起更多社會問題。從多個角度看,都有理由加強規管。筆者認為,若「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出現漏洞,唯一解決方法,就是認真考慮修訂法例,以免因問題擴大,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雖然修訂法例荊棘滿途,但一定要下定決心,排除萬難。
政府及議會必須認真研究探討,如何在保障傳統婚姻家庭及性小眾社群之間,取得合理平衡,以維護香港社會和家庭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