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中行 資深評論員
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日前在一個「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討會上表示,凡是基本法沒有規定的,國家憲法即自動適用於香港;基本法不能取代憲法,把基本法說成是獨立於國家憲法之外的「香港憲法」,是扭曲「一國兩制」和自欺欺人。王振民講法不過是法律常識,然而,公民黨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卻反應激烈,指王振民的說法無法理基礎,公民黨「精神領袖」李柱銘亦附和指,起草基本法期間「完全冇提憲法係基本法一部分」云云。
郭榮鏗不但是法律界議員,而且是一名大律師,他在評論王振民講話時至少也應該做做功課,不要信口雌黃。基本法第18條,指的是除了在基本法附件三列明的全國性法律,其他全國性法律不會在港實施,一旦有關法例被加入附件三,港府須在港公佈或立法實施。當中指的是全國性法律不是國家憲法,王振民說的是國家憲法適用於香港的問題,而不是全國性法律,兩者是不同的範疇,郭榮鏗卻在偷換概念,將憲法變成法律,難道身為大律師的郭榮鏗竟然連憲法和法律都分不清?
國家憲法本質上是以法律形式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並且在全國範圍施行,當中包括香港。同時,憲法亦是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象徵和體現。而任何與憲法抵觸的法律一概無效。由此說明,憲法與法律是上下級的關係,不能等量齊觀,基本法指的是全國性法律除附件三列明的之外,不在港實施,並非說憲法不在港實施。在「一國兩制」之下,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實施是合理的,但沒有憲法還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出現嗎?如果作為中國轄下一個特別行政區的香港,憲法竟然不能在香港實施,香港還是中國的領土嗎?
如果按郭榮鏗、李柱銘之流的說法,憲法不能在香港實施,甚至指基本法與憲法並沒有關係,請問香港的法理基礎何在?可能在李柱銘等人心目中,香港的法律基礎還是《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呢?這種荒謬的法治觀竟然出自所謂法律界人士之口,唯一的解釋是他們已被屁股決定腦袋,政治蒙蔽專業。
郭榮鏗對王振民的胡亂抨擊,一方面反映其不學無術,連基本的法律常識也搞不清楚,說話顛三倒四、邏輯混亂,另一方面也暴露郭榮鏗以及公民黨一眾的「港獨」心理,拒絕承認國家的憲制權力,將香港視為獨立政治實體的陰暗心理。
事實上,強調憲法地位並不是要矮化基本法,而是要明確香港法律基礎的「本與末、源與流」,基本法本身就是憲法授權制訂的。憲法第31條指出:「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正是基本法制訂的法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