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外國記者會(FCC)公然邀請「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播「獨」,已涉嫌違法,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的「煽動罪」。不過,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聲稱,即使陳浩天演說具煽動性,惟必須激起聽眾使用暴力才會干犯「煽動罪」。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煽動並非僅限於暴力,還涉及非理性的仇恨或鼓吹暴力的言論,倘現行法例不能制裁有關人等,特區政府就應該立即啟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程序,以保障國家安全及香港社會穩定。
駁戴啟思指檢控理據不足
戴啟思近日在接受一份英文報章訪問時聲稱,煽動性言論在法律上需符合「激起聆聽者不滿與暴力」的條件,特區政府倘僅僅以陳浩天發表鼓吹「港獨」的言論為由檢控陳浩天,理據並不足夠,而是需要「更進一步」,如由一名「非常有影響力」的講者發表「港獨」言論,並足以挑起社會混亂,「而不是像陳浩天這樣的人。」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昨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就指出,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暴力」一詞不局限於動作或有流血,還包括語言等等。
仇恨言論不受「言論自由」保障
他解釋,僅憑一些具冒犯、震驚或煩擾的「信息」或「想法」,並不足以構成對權利的合理限制,惟這些言論一旦屬於仇恨言論和對暴力的美化,就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之內。
馬恩國並引用Surek訴土耳其案(第一號)(歐洲人權法院第26682/95號,1999年7月8日)案,指當地一份報章刊登了兩封讀者來函,信中包含諸如「大屠殺」、「殺戮」等字眼。該報編輯其後被控違反「防止恐怖主義法」,非法傳播反對國家不可分割性的宣傳,最後罪成。
他續說,該報編輯向歐洲人權法院上訴,稱「防止恐怖主義法」違反人權公約。歐洲人權法院認為,該兩封讀者來函的出版能夠通過向國民灌輸對國家根深蒂固和非理性仇恨,煽動土耳其東南部地區的進一步暴力,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故「防止恐怖主義法」 並無違反人權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則表示,陳浩天煽動「港獨」並非單一事件,而是多年的累積;並非「講吓」,而是與其他激進的分裂組織,例如「台獨」、「港獨」、「藏獨」、「疆獨」等串連,乞求他國干預中國內政,甚至要求經濟制裁中國等,試圖激起人民的憤怒、對抗,引發社會不安。
同時,陳浩天鼓吹暴力去爭取「港獨」,最終結果必然會引發暴力抗爭、破壞社會秩序,甚至戰爭,國家分裂,經濟受損,生靈塗炭。
倘無法制裁 應啟二十三條
黃國恩指,法律的執行是要防止悲劇發生,防止惡果,絕不應待悲劇發生才去想辦法遏止,既然法律沒有被廢止,而《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第十條均為有效法律,特區政府就應當執法及檢控有關人等,最終由法院定奪,以彰顯法治。
他又說,倘現行法例未能遏止「港獨」,政府就應該啟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程序,以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