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丹陽 北京港澳學人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
近日,國務院新聞辦召開記者會,宣佈將會在9月1日實施《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屆時持有效回鄉證的港澳居民,只要在內地居住半年以上,並且有穩定就業、穩定居所或在內地讀書,都可以在當地申領居住證,享受「3項權利、6項基本公共服務和9項便利」。
這項舉措引發了香港社會的熱議,政壇人士以及傳媒都集中於討論居住證的作用和便利之處。而筆者以為,居住證的推出,不但是一項改善在內地生活和工作的港澳居民待遇的突破性措施,從更深層次來講還是中央政府貫徹落實「一國兩制」的一個典範案例。
實際上,讓在內地生活和工作的港澳居民擁有和內地居民一樣的身份證明,已經不是什麼新鮮的建議,很多研究機構、香港政黨近年來都有討論過相關的方案。北京港澳學人研究中心在2017年發表的《內地高校港澳學生就業研究》比較了包括直接向所有擁有回鄉證的港澳居民發放內地居民身份證、向長期居住內地的合資格港澳居民發放內地居民身份證以及逐步改善通行證持有者權利在內的三種方案的可行性,最終明確提出向長期居住內地的合資格港澳居民發放內地居民身份證的建議。香港建制派政黨民建聯2018年訪問廣東省與相關領導會面時提交的《先行先試落實國民待遇建議書》,也建議在廣東省先行先試,放寬有關規定,向在廣東省定居的港人發放內地身份證明。但是,縱觀這些建議,核心都在於向港澳居民直接發放內地居民的身份證,這實際上就忽略了「一國兩制」的精神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
在「一國兩制」之下,基本法對於香港居民和澳門居民的身份作出了明確界定,與內地居民的身份有着明顯的區別。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條和第九條的規定,如果港澳居民想申請內地居民身份證,則必須放棄現有的港澳居民身份,遷入內地定居,同時向戶籍管理機關進行戶口登記,才能擁有內地居民的身份,符合申請居民身份證的資格。實際上,很多在內地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未必會永久定居內地,因此如果直接向他們發放內地居民身份證而無需他們放棄港澳居民的身份,一方面會混淆了港澳居民和內地居民的不同身份,不符合「一國兩制」精神,另一方面也與現行的法律相抵觸,可能會產生相關的法律問題。
因此,中央政府這次推出的居住證,確實是解決這一難題的一個很巧妙的方案。居住證的推出,一方面維護了「一國」的統一性,符合憲法第33條所規定的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內容,真正賦予了在內地生活、工作、求學的港澳居民以完整的國民身份和國民待遇;另一方面也仍然體現並保障了「兩制」的差異,明確對內地居民與港澳居民的身份進行了區分,不會破壞基本法對於港澳居民身份的規定。同時,用居住證來實現內地居民身份證的諸多功能,也就避免了向港澳居民直接發放內地居民身份證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綜上所述,港澳居民居住證的推出,堪稱貫徹落實「一國兩制」的一個創造性的典範,應該為中央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的智慧點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