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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控陳浩天煽動罪和叛逆罪

2018-08-22

黎子珍

《社團條例》對陳浩天以個人名義所做的活動沒有任何約束力,不應捨棄《刑事罪行條例》而單用《社團條例》。陳浩天和「民族黨」已干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其煽動美國向國家和香港進行貿易戰,更干犯香港現有法例最嚴重的罪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3條叛逆罪,應立即檢控陳浩天和「民族黨」的煽動罪和叛逆罪。

陳浩天在外國記者會(FCC)午餐會上播「獨」猶嫌不夠,還去信美國總統特朗普,要求審視《美國─香港政策法》,要求特朗普於世貿推動撤銷香港及中國內地的成員身份。簡直狂妄到了極點。

應立即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嚴斥任何人或團體倡議任何舉措,目的在損害香港的經貿、財經以至整體利益,均應受到譴責。行政會議召集人陳智思斥責陳浩天行為「愚蠢」,挑起不必要的社會矛盾;多名政商界人士更狠批陳是漢奸,痛斥陳要求外國勢力介入香港事務,損害香港經濟利益。

陳浩天要美國撤銷香港及中國內地作為世貿組織成員身份,這是極其愚蠢無知的表現。WTO任何成員的加入或退出,都是由WTO內部投票而定,美國只有一票,根本無權撤銷香港及中國內地作為世貿組織成員身份。而且特朗普不斷破壞WTO的原則,更聲稱要退出WTO,要美國趕其他成員出會,是荒天下之大謬。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上月已宣佈擬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但給予「申訴期」和「延長期」,如今陳浩天進一步違反《社團條例》,甚至煽動美國向國家和香港進行貿易戰,其「延長期」就應該被取消,立即禁止「民族黨」運作。

不應不用《刑事罪行條例》

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指出,陳浩天的言行可能觸犯煽動罪,因陳已有煽動罪的三個意圖,包括激發離叛祖國,及超越《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等。

港澳辦主任張曉明15日在北京會見記者時,點名指陳浩天和「民族黨」已干犯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指出「民族黨」明目張膽宣揚「港獨」,招募成員和募集資金,陳浩天亦曾說要拿起武器保衛香港,事實說明「民族黨」和陳浩天是「有組織、有預謀、有行動」地從事意圖分裂國家活動,違反基本法和香港刑事法例,包括煽動罪。張曉明亦指出,FCC邀請陳演講則是「協助煽動分裂國家」,法律上「毫無疑問違法」,指事件反映「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一些不足」。

按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刑事罪行條例》在回歸後有效,可在執行中適應化。陳浩天和「民族黨」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的法律的行徑,如《刑事罪行條例》第九至十條的煽動罪。陳浩天和「民族黨」煽動美國向香港發動貿易戰,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三條叛逆罪,一經檢控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應該立即檢控陳浩天和「民族黨」,並強硬果斷執法。相反,《社團條例》對陳浩天以個人名義所做的活動沒有任何約束力,不應只用《社團條例》而不用《刑事罪行條例》。

香港一直處於中國與外部反華勢力博弈最前沿,外部勢力公開插手干涉香港內部的政治事務,以2014年的違法「佔中」最為突出。美國一直利用其「國家民主基金會」及其附屬的「國際民主研究院」等網絡,在幕後支援「佔中」,目的是「要離間香港和北京(中央),並以香港作為破壞中國穩定的跳板。」

「佔中」失敗收場後,外部勢力轉而推動和支持「港獨」,作為反華政治博弈的重要一環。觀乎「港獨」分子陳浩天過去兩年的發跡史,都清楚表明不論是「民族黨」的運作、所安排的活動、獲取的資金、律師的援助,都絕不會是陳浩天一個人能夠做得出來。種種事實說明,陳浩天是一枚棋子,是外部勢力與香港反對派所栽培的一枚破壞「一國兩制」、破壞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的棋子。

自特區政府考慮引用《社團條例》禁止「民族黨」運作後,反對派口說不同意「港獨」,卻又以四大謬論,包括所謂「捍衛言論自由」、「捍衛新聞自由」、「不能以『政見』入罪」及「建制派以物業問題『打壓』FCC」為由,為FCC及陳浩天開脫,以實際的庇「獨」行動支持「港獨」。不過,面對陳浩天賣國賣港,反對派卻集體失聲,實質就是變相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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