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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劉康攜氣槍判感化

2018-09-13
■劉康日前到庭應訊。 資料圖片■劉康日前到庭應訊。 資料圖片

官指案情嚴重 可能射向人 促珍惜今次機會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港獨」組織「學生動源」前成員劉康,去年在立法會就修改《議事規則》辯論及表決期間,於立法會外被警員搜出仿製槍械及「港獨」貼紙,被控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他上月22日被裁定罪成,還柙21天之後,昨在東區法院被判18個月感化令。裁判官指案情嚴重,被告當日是專程攜帶氣槍到集會地點,並認為自己人身安全受威脅時,就會使用氣槍嚇人甚至射向人。惟考慮到被告有深切反省及年輕無知,故予輕判,促被告珍惜今次機會。

現年16歲、準備升讀中六的被告劉康,屬「港獨」組織「學生動源」前成員。上月22日他被裁定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罪名成立後,一直被還柙壁屋羈留所,昨晨再由囚車押送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北區水貨客關注組發言人梁金成等有到庭旁聽。

代表律師稱已得到懲罰

被告代表律師求情稱,劉只是一名16歲學生,案發前中五的校內成績不俗,學校亦為他預留學位升讀中六課程,讓他可以繼續考文憑試。 被告生活自律、沒有案底,有參與慈善及社區活動,雖與父親關係疏遠,但獲母親和姐姐支持。又稱被告已明白案件的嚴重性,並被還柙了三星期,已得到懲罰及有反省。

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指案情嚴重,被告當日是專程攜帶氣槍到集會地點,並認為自己人身安全受威脅時,就會使用氣槍嚇人、甚至直射向人。不過,考慮到被告已被還柙三星期,綜合報告指他有深切反省,知道自己對法律無知。同時考慮他年輕,過往沒有定罪記錄,相信他在輔導及監督下,心智會變得成熟、懂思考,重犯機會低,因而判處他18個月感化令,並促他珍惜今次機會。

若拒遵感化官指示 將禁閉

裁判官又警告被告感化令期間須按感化官指示,有必要時接受心理輔導。

如果他不願接受感化,會以禁閉性刑罰代替。

被告在接受審訊時曾自辯稱,因過往支持「港獨」,擔心被襲擊,所以出街或上學都攜帶氣槍作自衛之用。

當晚他參加集會及拍照,亦因擔心被襲擊才攜帶氣槍、瞄準器及BB彈作自衛用途。

裁判官形容被告自辯理由是匪夷所思、不合情理,認為被告明知當晚立法會外的集會可能會有混亂,攜帶氣槍用作攻擊性武器隨時射人,是以犯罪為目的,行為危害公眾安寧,因而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指,立法會在去年12月7日起就修改《議事規則》進行辯論及表決,同月12日有反對派在立法會外添美道紮營留守抗議、反對修改《議事規則》。

當晚8時許,有警員發現劉步經添美道與夏t道交界的行人路,由於他面戴口罩、又用衛衣帽蓋頭,神色慌張並用手按荓應U,遂將其截停調查。

其間警員在劉的斜應U發現一支長約8吋的黑色手槍形狀氣槍、一個裝滿12粒黃色塑膠彈的彈匣,另有一個氣槍瞄準器、一瓶黃色膠彈、一把剪刀、一把雨傘、膠紙及兩個未開封的口罩。

此外,袋中還有一本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的著作,並發現5張寫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藍色貼紙。

警方證人指劉當日被截查時,表現不合作,態度囂張,又稱:「我去立法會影相囉,支槍我鍾意帶埋去唔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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