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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倘刊憲列非法 罪成最高囚三年

2018-09-15

《社團條例》賦予社團事務主任在某些指定情況下可啟動程序,向保安局局長提出禁止社團的運作或繼續運作的建議。

根據《社團條例》第八條第(1)(a)款,「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

根據條例第八條第(3)款要求,保安局局長一般要給予有關團體申述的機會,並於考慮其申述後作出命令。

李家超指出,該命令須刊憲才生效,而有關社團亦會成為非法社團,任何人涉非法社團的活動,均屬犯罪,監禁年期最高為兩年至三年。

在刊憲生效之後,有關人士有30天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上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取消、改動有關命令。 ■香港文匯報記者 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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