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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銀行戶口借予騙徒可判監

2018-10-27

對於受害人借出銀行戶口給騙徒「洗黑錢」是否有罪?大律師陸偉雄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即使借出銀行戶口給騙徒接收贓款的人,本身亦是騙案受害者之一,但也有可能會被定罪及判刑,需要視乎騙徒所用方法或藉口,引致受害人會完全相信騙徒借戶口的理由。

陸偉雄解釋,借出銀行戶口本身是不當行為,受害人被人提出借戶口時應該有一個合理懷疑,為何對方不向自己家人或其他朋友借銀行戶口,若受害人明知或有理由相信對方借戶口是處理犯罪得益,只是「隻眼開、隻眼閉」當不知道,已屬犯罪,這亦是警方調查的重點,並非簡單說句「唔知情」便可脫罪。

洗錢可罰500萬囚14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四五五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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