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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一直存在 清晰化助裁決

2018-10-27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川)浸會大學審視紀律程序小組的校規修正一事引發爭議,小組主席鄧裕南昨日解釋,由於目前紀律委員會處理案件時的紀律條文比較含糊不清,有時候難以界定學生有沒有觸犯校規,所以要再作修改。事實上,修訂中的部分條文一直存在,是次修訂只是抽取了其他院校相關的條文再詳細列明。

審視小組:參照其他院校修訂

鄧裕南在接受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編輯委員會訪問時表示,修訂中的部分條文一直存在,只是沒有詳細列明,但是次修訂則抽取其他院校相關的條文,再詳細列明。

他指出,是次的校規修正主要是因為目前情況下,學生事務處一方面主導紀律委員會,一方面又需要幫助學生,存在角色衝突,故想藉此把紀律委員會獨立出來,避免角色衝突。另一方面也是想提高紀律委員會的質素,在新增加的條文下使得紀律委員會也可以處理同學道德上的問題。

鄧裕南表示,該份文件由校方集合不同院校的規條,只供討論之用(Information Sharing)。審視紀律程序小組尚未有第一份的草稿,會議仍在非常初部的階段,而校規須經過小組、公開諮詢、學生事務委員會和校務議會通過後,才會考慮交給律師檢視。來年,小組將會有公開諮詢,但是時間和地點仍然未確定。

針對文件中強調「香港法律的『證據規則』不適用於大學,證明有罪只需商榷其可能性」,源於目前的規定,若警方開展調查,學校的紀律委員會將會暫停調查直到警方的調查結果出爐。鄧裕南直言,即使同學沒有干犯任何罪行,也有可能觸犯校規,故此在新條文下,紀律委員會將會繼續調查,不會等待警方的調查結果。

他解釋,此舉是為了增加紀律委員會的工作彈性,由於等待警方調查完成後,該名學生可能已畢業,紀律委員會就因此失去意義。故此作出相關的修訂。

至於有關校規採用的定罪方法不符合香港法例,並補充這是一直存在的校規,採用這樣蒐集證據的方法是因為校方缺乏與警方同等的人力物力去調查。

學生代表臨時行政委員會副主席麥筠瑋則在訪問中承認,紀律罪行中的「導致他人實質或潛在痛苦」、「對他人財產造成損失」、「影響大學運作安全(包括有損校譽罪)」及「阻礙大學成員工作學習」可以理解為現有校規的歸納,令日後的紀律委員會於處理案件時更清楚。

學生代表:屬歸納校規

他續說,「反社會行為造成他人痛苦,或名譽受損,或傷害大學社群關係」,屬「導致他人實質或潛在痛苦」、「對他人財產造成損失」及「影響大學運作安全(包括有損校譽罪)」等條文屬於添加例子,並非添加的新條文,但他認為這些條文會「影響學生運動」,故與會的學生代表都強烈反對。校方預期將會遇到反對聲音,故將會在下一次會議再商討細節。

麥筠瑋又指,文件中強調「香港法律的『證據規則』不適用於大學,證明有罪只需商榷其可能性」,其實一直存在於校規之中,並表示在與會時已經爭取採用港大紀律委員會的證據規則方法,即按每一次案件而商榷其可能性判決或須要證明案件沒有任何合理疑點的搜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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