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洲覆核王」郭卓堅3年前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成為首宗挑戰新界原居民丁權的司法覆核案,案件昨在高院第三天審理。
政府一方指,新界男性原居民的建屋傳統既可追溯至清朝時期的民間規例,也可見於港英統治時期的土地政策。
他承認基本法第四十條並不保障整個丁屋政策,政府可隨時代需要修改批出建屋牌照的條件,但關鍵元素是新界男性原居民傳統上有權「一生一次」在鄉村地上建屋。
代表政府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引述歷史專家夏思義(Patrick Hase)指,早於清朝時期,新界原居民建屋必須得到鄉紳父老批准,甚少有女性買地建屋,而傳統上新界土地源父系繼承,女性只被視為男性居民的妻子、遺孀或女兒,即使她們有地,亦是代男性親屬暫時持有。
直至港英統治時期,所有土地被規劃為官地,但當時的政府為安撫新界原居民,以極低廉差餉出租土地予村民,避免侵害他們長久享有的地權。
至1972年政府推出丁屋政策時,亦只是理順一直存在的不成文批地方式。
法官周家明問,政府律師於上世紀20年代一致認為,在港英統治時期的政府批地政策下,歐洲人和非原居民均可申請在新界鄉地建屋,那麼建屋權是否開放予所有人?又若政府承認丁屋政策可隨時代改變,政府日後又是否可改為接納女性原居民申請建屋?
余若海承認當時政策有漏洞,但理民官執行政策時,完全有酌情權處理建屋申請。為免觸發政治危機,理民官通常不會接納女性申請,名字記載於集體官契上的女性亦少之又少。
若改為女性都可以申請,將會帶來一些後果,而政府的一向立場是女性申請建屋並非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