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健慈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秘書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華為首席財務官孟晚舟女士12月1日在加拿大轉機時被加拿大拘押,美國正在申請引渡。在溫哥華舉行的聽證會上,加拿大檢察官表示,華為涉嫌欺騙金融機構進行違反美國制裁伊朗的交易。從拘押至今,孟晚舟仍然不獲取保候審,筆者表示痛心和強烈不滿。
「無罪假設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是指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前,被告會被假定為無罪的司法原則。在此原則下,刑事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犯罪。雖然「無罪假設」增加執法人員蒐證及檢察官把罪犯定罪的難度,但它是避免傷害無辜或造成冤獄、保護被告享有基本人權和鞏固法治的重要原則。
特首林鄭澄清護照疑雲
加拿大當局如果指控華為涉嫌違法,除非有強力證據證明孟晚舟直接參與犯法,否則理應控告華為的法人代表,並不是控告華為的首席財務官孟晚舟。
拘押期間,孟晚舟受到不人道的對待,造成多重傷害:
她身患高血壓和睡眠症,被拘押期間,缺乏適當醫療照顧,造成巨大心理壓力陰影,影響睡眠質素,有損其身心健康。
在押送上法庭和出庭時,孟晚舟被扣上手銬和腳鐐,並由大批荷槍實彈的警衛押解。孟晚舟只是涉嫌經濟犯罪,並不是涉嫌干犯嚴重的暴力罪行,是否有需要對一個弱質纖纖的女士添加腳鐐?此舉明顯是要在大庭廣眾下,貶損孟晚舟的人格,侵犯其尊嚴。
還有,有人發放不利消息,造成不公義。消息指,孟晚舟擁有三本香港特區護照,引導外界以為,她使用不正當的方法,獲取香港特區護照。幸好,特首林鄭月娥澄清,孟晚舟多次領取特區護照,都符合特區政府的做法及入境政策,她任何時候都只擁有一本有效的特區護照,清晰釋除公眾疑慮。
未犯加拿大法律不可引渡
孟晚舟提出的保釋條件非常合理充分。首先她表明為了華為和父親的聲譽,不會棄保潛逃,願意自費僱傭私人保安公司,讓保安人員24小時監視自己的一舉一動,若她棄保逃跑,保安人員會負責阻止。
孟晚舟還表示,願意留在加拿大的家中,在保釋期間戴上有GPS追蹤定位功能的電子手鐲,接受加拿大皇家騎警的監管,並將保釋金增加到1,500萬加元,同時讓她在外國留學的女兒返回加拿大求學居住,丈夫也作為她的保釋擔保人。考慮孟晚舟的承諾以及健康理由,作為法治、公義、人道的法庭,應給予她擔保保釋。
美國和加拿大簽署了引渡協議,在美加引渡協議中,被引渡人涉嫌的罪行,必須是美加兩國均認定為犯罪的行為,這原則被稱為「雙重犯罪」(dual criminality)原則。如果被引渡人的行為在加拿大不構成犯罪,引渡就沒法進行。
孟晚舟在加拿大有犯法嗎?將她引渡到美國,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嗎? 這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加拿大本身也有針對伊朗的制裁政策,但違反制裁者是否觸犯刑法、違反伊朗制裁是否美加引渡條例覆蓋的罪名之一?加拿大法律未有明確規定。這正是美方以涉嫌商業詐欺罪,而非違反伊朗制裁來要求引渡的原因。這對孟女士的指控是否公平公正?
中美貿易戰休戰90天,讓雙方能夠務實協商解決紛爭,但隨即就發生孟晚舟被拘和要求引渡去美國的事件,事態並不尋常。中國外交部先後召見加拿大及美國大使提出強烈抗議,表示如果加拿大不釋放孟晚舟,「必將造成嚴重後果」。外長王毅更強調:「對於任何肆意侵害中國公民正當權益的霸凌行徑,中方絕不會坐視不管,將全力維護中國公民的合法權利,還世界一份公道正義。」
基於上述理據,筆者強烈要求,加拿大應立即給予孟晚舟保釋候審,以彰顯法治、人權和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