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英毅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香港青賢智匯副秘書長
就最新一份2019《經濟自由度指數》報告的內容而言,筆者一方面樂見香港連續25年被評選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另一方面,筆者卻對於報告批評人大釋法「限制」了終審法院的權力、從而有損香港司法獨立的意見有所保留。
基本法全面保障港司法獨立
事實上,香港的司法獨立受基本法全面保障。「司法獨立」的概念在短短160條條文中反覆被強調了3次。首先,基本法第2條訂明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並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其次,基本法第19條亦規定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再者,基本法第85條再次重申香港法院進行審判時不受任何干涉,而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亦不受法律追究。
涉釋法條件由港法院審判
正如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在1月28日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後所言,基本法規定香港終審法院行使終審權。因此,本港法院毋須如回歸前一樣,向英國樞密院尋求最終的裁決。而就《基本法》具體條文的解釋而言,全國人大常委會亦已授權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就香港自治範圍內涉及基本法的條款自行詮釋。同時,基本法第158條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即: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香港終審法院應在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的呈請。至於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訂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的「解釋權」,絕非指案件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判決。相反,案件由始至終都是由香港法院審判,香港法院只是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條文法律含義的解釋,並結合案件事實理據進行審判。
「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並由終審法院行使終審權」這一憲制秩序在香港回歸祖國的21年來一直貫徹如一、且行之有效,可謂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精神。因此,筆者對於《經濟自由度指數》報告的負面評價實在摸不�蚗Y腦。但願傳統基金會和其他智庫組織在發表針對香港法治情況的見解前,能客觀和認真地了解香港基本法和憲法的有關規定,以免招致公信力備受質疑的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