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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協議要重新傾 「輕率加罪」是造謠

2019-03-1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特區政府多次強調在《逃犯條例》修訂後,可移交逃犯的罪行只限於目前條例附表中所規定的46項嚴重罪行。「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李安然昨日聲稱,只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就可以更改附表內所列的罪行,故特區政府可以「輕率地」增加附件中的可移交罪行。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強調,香港特區根據《逃犯條例》所規定的移交範圍及規定,和20多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協議時,倘有任何修改,特區政府分分鐘需要和該20多個司法管轄區重新討論有關協議,故絕不存在所謂可以「輕率加罪」的問題。

李安然昨日向傳媒稱,香港目前可移交的罪行類別,列載於《逃犯條例》的附表一,涉及46項罪行包括殺人、打劫、藏有槍械、破產法、保護知識產權、貪污等等,但根據《逃犯條例》第二十五條列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力更改這些列於附表的罪行。

他續稱,在修例問題上,特區政府雖不斷稱引渡只限於該46條罪行,但「沒有解釋清楚」會否限制更改附表所列罪行的權力等問題,並「擔心」政府可以針對某一地方,如內地增加一些罪行,「我至少到現時也未看到(增加罪行)有何困難。」

馬恩國:反對派心中有鬼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行主席、大律師馬恩國引用《逃犯條例》第五條第一節,其中指明如主管當局覺得有關方面就某項罪行尋求作出的移交,而該項罪行屬政治性質的罪行(不論在有關的訂明安排中對該項罪行如何描述),則任何人不得被移交到訂明地方,或為了上述移交而被交付拘押或被羈押。

他指出,《逃犯條例》第五條已經清楚表明政治性質罪行不能移交,保安局現在亦無提出要修改第五條,而根據現行法例,達成移交的條件必須是雙方共同擁有的刑事罪行,倘一個地方有此罪但另一個地方沒有,就不可以列入相互移交的範圍內。

馬恩國舉例,比如已經和香港簽署引渡協議的馬來西亞或印尼,該兩地都容許回教徒共同締結4段婚姻,故沒有重婚罪, 亦因此,香港對回教徒的重婚罪就不能被列入第46種罪行,不能移交。

他強調,《逃犯條例》規定的移交限制已經十分清楚,很多憂慮只是杞人憂天,又認為反對派中人如此大力反對條例的修改,完全是因為害怕分裂國家等罪行最終都會列入嚴重罪行之一、心中有鬼而已。

黃國恩:害群之馬毀法治

香港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直言,如果行政當局可以很容易增加可引渡或移交的46條罪行,「那香港還有什麼法治可言?那還要《逃犯條例》幹什麼?乾脆用行政命令移交逃犯就可以了!」

他強調,保安局已清楚表明,經修改後的《逃犯條例》將由法庭把關,嚴格依法辦事,確保被移交的疑犯得到法律和程序保護其權益,「如果政府隨便增加可引渡罪行,政府就得和此前已簽訂協議的20多個司法管轄區重新商討協議內容,這個可能嗎?香港會是一個這樣不信守承諾的地方嗎?這只是一個國際大笑話。」

黃國恩批評,有關人等都是法律界中人,在反對派「自己友」無所不用其極地抹黑、攻擊香港的法治制度時,非但沒有出言捍衛香港的制度,反而協助對方損害香港的利益,實枉為香港的「法律精英」。

傅健慈:附表不可能輕改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傅健慈指出,香港特區和其他司法管轄區簽署逃犯移交協議時,已訂明在《逃犯條例》附表一內列出的46項罪行才可以進行引渡,不可能隨便更改,如果有所修改,就要跟其相關的司法管轄區重新協商及簽訂新的協議。

他批評,反對派夥同法律界的「同路人」反對修法,是為了撈政治本錢,不惜將政治凌駕法治,更重施故伎,以危言聳聽、斷章取義的方式,貶損香港一直以來的優良法治,阻礙法例的修改,令死者沉冤莫白,公義法治不能彰顯,令香港淪為罪犯避難天堂,必須嚴厲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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