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重申,《逃犯條例》在經修訂後,首先要經過行政程序才能啟動,而在移交時疑犯要到法院經過司法程序,由法院把關。
鄭若驊在出席南區區議會會議後表示,《逃犯條例》的修訂提到,在啟動移交程序時,首先要經過行政程序,到決定要移交時,該人士會在法院經過司法程序,所以有法院進行把關。「在整個安排上,香港的法制是完善的。」
針對有人擔心在其他地方有但香港沒有的罪行,在香港也可以要求移交逃犯,鄭若驊強調,香港一直以來都有Double criminality、「雙重犯罪」的法律原則,即該罪行在當地是刑事罪行,在香港亦為刑事罪行時,香港的法院才會考慮移交該逃犯,過程中還會有各項保障疑犯權利的措施。
她並指,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內地的法律制度的確不一樣,但「很多時候、絕大部分的時間在移交逃犯時,因為是跨國、跨境的動作,所以一定會涉及多於一個法律制度」。
就香港大律師公會提出以修改《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來移交逃犯,取代修改《逃犯條例》,鄭若驊指出,注意到大律師公會的建議,「大律師公會的建議中有很多地方需要小心研究,因為建議所提及的法律基本原則中有一些不同之處。......在法律上需要研究。」
她指出,保安局局長正聆聽各界的意見,包括部分商界對某些罪行的憂慮,相信局長在聽取這些意見後,會到立法會提交相關的條例修訂時作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