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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非法載客 24司機申上訴

2019-04-16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警方打擊無牌出租車活動,前年4月至6月期間「放蛇」22次,共拘捕27男1女非法載客取酬的Uber司機,眾人早前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3,800元至4,500元不等。不過,當中24人不服定罪,昨日透過律師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方陳詞指,控方須證明案中的Uber司機有主觀意願,為了出租汽車或取得報酬,與乘客達成載客協議,方能入罪。Uber司機受聘於Uber,乘客向Uber而非司機支付車資,但控方無法證明本案上訴人均預期他們可直接從乘客的酬勞中得益。

上訴方又舉例,若有人聘請私人司機接載他的朋友,單單按相關條例字面解釋,該司機可能墮入法網,但這絕非立例原意。

控方則強調,任何商業性質的載客取酬的行為都屬違法,上訴方的解讀方式無異於在法例上添加本來不存在的字眼。

法例指明的犯法情況,是犯事者就某次特定的載客旅程出租汽車或收取酬勞,故條例不適用於私人司機。相反,即使Uber司機並非直接從乘客取酬,他們的工作收入與載客酬金相關,故他們受條例規管。聆訊今日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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