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滿林 香港華人革新協會副會長
日前《大公報》刊登「佔惡不赦」特刊,將2014年引發「佔中」的真相一覽無遺地全數報道出來,可謂觸目驚心,唔講唔知道,一講真是嚇人一大跳。此乃一場早有預謀的,香港反對派與外國勢力精心策劃的一場顏色革命,目的就是破壞香港,奪取特區政府管治權、摧毀「一國兩制」。
違法「佔中」長達79天,令香港損失慘重,經濟損失數以千億計。這些損失是有形的,但無形的損失更甚。尤其對法治的衝擊,對青少年的荼毒、遺毒,更難以估量。更甚者,其對特區政府管治權的衝擊,對「一國兩制」的破壞,以及後來產生的「港獨」思潮,更是罪不可赦。
反對派及其39名搞手發起「佔中」,並不是他們一時興起的「即興」行為,而是密謀已久,有計劃有組織有部署有目的的。他們在「佔中」之前的年多來就進行一系列部署,秘密練兵,勾結「台獨」,要求美國插手,勾結FCC(外國記者會),特訓骨幹等等「佔前 」準備工作,在2014年底認為時機成熟才發難。由此可見,他們打出爭取真普選只是欺騙市民的謊言。以「佔中」破壞社會秩序及法治,以亂取權,進行一場顏色革命,才是反對派及其39名搞手的最終目的。所有這些,一樁樁一件件都有證有據,鐵證如山,不容抵賴。如發起「佔中」第一大搞手戴耀廷,在「佔中」後三年,就親身到台灣參與「五獨」論壇,公然宣揚「香港獨立」、「獨立建國」的言論。此等行為,若在港英管治時代,他早就被拘控甚至遞解出境,其罪名就是鼓吹分裂,衝擊及危害政府管治地位。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是鐵一般事實。若是上了年紀的市民都有深刻印象,在上世紀50至70年代,港英政府往往憑一條「危害政府管治地位」的法例,不經法院審訊就可將一些「疑犯」驅逐出境。如香港華人革新協會主席莫應溎(歌星莫華倫祖父)就是屬這種「疑犯」而被港英當局無理及不經審訊驅逐出境的。在當時估計約有30多至50人因此而被遞解出境。
戴妖稱,他去台灣發表香港「獨立建國」是一種言論自由云云。若是在港英管治時代,他也早已被送入西環摩星嶺集中營囚禁甚至被驅逐出境。在50年代《大公報》曾轉發《人民日報》一篇社論,結果就被港英當局控以「刊印一頁煽動性的文字」為由判罰停刊。當年《大公報》轉載一篇社論與時下戴妖公然鼓吹「港獨」搞分裂言論,危害政府管治究竟孰重孰輕,不言而喻。既然回歸後香港仍有不少法例原封不動,究竟一條「破壞社會秩序,危害政府管治地位」的法例還有沒有效。若有,特區政府可不可以蕭規曹隨,照辦煮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