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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依據

2019-05-05

內會是否有權向有關的法案委員會發出指引?在指引中指名道姓由某位議員任主持人是否違反《議事規則》、《內務守則》?

相關條文:

《議事規則》第75(8)條:(內務)委員會可就法案委員會和根據第(12)款成立的小組委員會,以及根據本議事規則第77條(事務委員會)成立的事務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提供指引。

立會法律顧問意見:

《議事規則》第75(8)條賦權內務委員會就委員會(包括法案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提供指引,而如何、是否行使此權力、內容為何均由內會決定。

《內務守則》第21(e)條及附錄IV只就首次會議上選舉主席的程序訂定條文,對其後會議的選舉主席程序未有規定,故處理由石禮謙主持選舉主席程序的建議,並不存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的問題。

目前主持會議者能否拒絕接受內會的指引?

相關條文:

《議事規則》第76(11)條:除本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任何法案委員會及其轄下小組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由該委員會自行決定。

立會法律顧問意見:

《議事規則》第76(11)條賦權法案委員會決定其行事方式及程序,並非賦權法案委員會主席或主持選舉主席的委員作出有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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