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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狀局方拆解修例五疑問

2019-05-05

立法會的法律顧問就《逃犯條例》修訂一事,為法案委員會的審議工作,日前去信保安局要求釐清一些問題,雖然是一般程序,但有人就借題發揮。針對信中的問題,包括為何當年主張與內地另作移交安排,今日改為修改《逃犯條例》;為何當局認為現時單次移交安排不切實可行;及當局如何在修例後繼續符合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要求,做到特區政府須對立法會負責等問題,香港文匯報記者整合了保安局和法律界人士的看法。保安局和法律界人士都指,當年《逃犯條例》訂立時未有包括「中國其他地方」,是因為涉及將港英年代的「引渡法例」本地化的問題,並非刻意在立法時才把內地「剔除」。保安局並強調,與內地及其他司法管轄區訂立長期移交協定,依然是特區政府的政策目標,現時的修例建議只堵塞制度缺口的過渡性措施。同時,政府會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等,以履行政府對立法會負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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