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葽d事被逐。香港文匯報記者曾慶威 攝Q2
為何現時的單次性移交安排不切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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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現行《逃犯條例》容許以「個案形式」處理移交逃犯安排,但執行時必須先制訂附屬法例。制訂附屬法例要首先刊憲,刊憲時已披露了疑犯及個案細節,之後再在立法會討論,這會驚動逃犯逃逸。
在立法會最少28天、最長49天的審議過程中,當局不能拘捕疑犯。在操作上,基於執法需要,在疑犯被逮捕帶到法院前,個案均須迅速及保密處理。因此現時「個案形式」並不切實可行。
是次修例建議在現有法律的人權及程序保障完全不變的基礎上,以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取代附屬法例的制定,使「個案形式」的移交切實可行。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以台灣殺人案為例,倘立法會公開討論案情,經過媒體廣泛報道,會令台灣民眾、法官均知情,未審先判的可能性很大。這對被告並不公平,所以修例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