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
由特首發出證明書啟動移交逃犯程序,會否受到司法覆核挑戰?
A3
保安局︰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目的,是為了在不驚動逃犯或公開披露個案細節的情況下,啟動「個案形式」的程序交法院處理。這並不是說證明書啟動了程序,疑犯就必然會被移交,因為有很多步驟制衡行政長官的權力,整個案件必須根據《逃犯條例》的訂明程式處理,包括法庭會仔細公開聆訊有關案件,確保個案符合現行《逃犯條例》下的各項規定及人權保障等。
陳曼琪︰香港是司法獨立的,特首簽名,只是一個啟動逃犯移交的程序,而這個程序最終是否能移交逃犯,須經法庭裁定,所以是沒有問題的。
何君堯︰修例後是將此事交給特首啟動移交程序,特首啟動移交程序是需要進行解畫的。與其由立法會去審批,交給法庭處理這項工作其實是更為妥善、穩妥的,因此現時的修例是沒有違反基本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