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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按聯合國範本 人權無保障不移交

2019-06-01
■ 鄭若驊、李家超昨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後會見傳媒。 中通社■ 鄭若驊、李家超昨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後會見傳媒。 中通社

確保措施有效 李家超:承諾必可兌現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特區政府前日宣佈建議將可移交罪犯的罪行刑罰年期提高至7年或以上、各地就個案移交提出申請須由該地的中央機關或部門提出,同時提出加強對疑犯的保障,包括在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時加入更多限制;被移交的香港人在定罪後可申請回港服刑,等等。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在回應反對派議員質疑時強調,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都有逃犯移交條例,都完全依照聯合國的範本提供人權保障,特區政府並會確保申請移交方所作出的承諾必須是有能力作出的,才會移交逃犯。

在昨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公民黨黨魁楊岳橋質疑特區政府能否落實日前承諾的保障疑犯的新措施,稱若疑犯在內地遇到「不公平待遇」,特區政府有什麼可以做。

出席會議的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出,當事人可以在當地的司法區提出上訴,而香港法制可以就行政長官發出的命令考慮申請司法覆核。

特首有權力指令增加保障

她續說,根據《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在刑事訴訟中所述的最低限度保障,香港特首有權力去就申請增加保障。倘申請移交方未有履行協定中已同意的條件,特區政府會到有關地方跟進。

鄭若驊其後在回應傳媒提問時進一步解釋,當一個地方申請移交逃犯時,香港特區政府會與他們達成移交的安排,「當行政長官啟動移交程序時,首先要跟申請的地方進行一個協商,達成一個移交安排。移交安排中,香港政府可以就一些特殊的情況、特殊的案件而加上一些要求。......如果對方不願意落實移交安排中的相關要求,他們也不會同意做這個安排,而如果他們不同意,香港也不會簽署。」

她強調說:「在移交安排上的保障,我們會寫得很清楚。畢竟這是一個地方、一個政府承諾的一件事情,我們相信他們會落實在安排上所答應的事宜。假若真的沒有符合在安排上同意的條件時,香港政府一定會與相關的地方跟進。」

須同時觸犯港法律才移交

李家超補充,特區政府會以與國際協議相同的聯合國國際標準去處理,並強調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都有逃犯移交協議,這些協議都是依照聯合國的範本提供人權保障。事實上,中國和55個國家都簽訂了引渡協議,包括法國、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歐洲國家,而有關的引渡安排都是暢順的,沒有出現過問題。

他重申,移交到內地的罪犯罪名必須是同時觸犯了內地和香港的法律,比方說香港坊間說的出版和創作自由是受香港法律保護,絕不會被移交到內地司法管轄區。

李家超強調,當局修例是為了打擊嚴重罪行、保障合法居民和殷實商人,而有關移交的審訊都是公開進行的,一旦要求移交一方違反協議,「大家就知道佢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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