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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嚴把關 防亂「拉人封艇」

2019-06-02
■李家超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香港文匯報記者曾慶威  攝■李家超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香港文匯報記者曾慶威 攝

現行制度保障不變 政府駁倒反對派炒作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思文、鄭治祖)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日舉行連續8小時的特別會議,以官員回答議員提問的方式繼續討論《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及律政司國際法律專員回應了多項對於涉案者保障的問題,回應了反對派經常炒作的話題,包括強調犯罪所得財產才會被沒收、移交申請不接受傳聞證供、「政治罪行」不會移交等,法院都有嚴格程序處理。李家超強調,是次修例完全沒有改變現行制度,特區政府會繼續以淺明易懂的方式,向社會大眾解釋修例。

犯罪所得才會沒收

工聯會議員何啟明:反對派的單張上寫:一旦成功修例,港人身家財產也可能被沒收,情況是否屬實。

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林美秀:沒收財產做法並非如坊間所說的「拉人封艇」。

一、沒收犯罪所得,必須有外地經過法院做出為了追討犯罪所得而發出的沒收命令,需要外地法院證明該命令是要為了追討犯罪所得、財產與犯罪有何關係。

二、命令必須是當地法院的終局命令,不再上訴。

三、如果香港法庭認為執行這個命令會違反公義原則,法院可以拒絕執行。

四、外地法院在做出該命令時,所有受該命令影響的人必須有機會和充裕的時間在當地法院反對該命令。香港法庭不是「橡皮圖章」,法院要審視所有人權關注、受影響的人的利益、是否符合公義的原則,才決定執不執行這個命令。

公民黨議員楊岳橋:《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中清楚講明,「外地沒收令」本質可以是刑事或民生性質衍生,倘有人在內地因民事糾紛需要還錢但未還,最後內地的高級法院作出命令,要求香港沒收這個人的財產,是絕對可能的。是否能在法院把關中加入關卡,判斷申請方是否經過公平審訊產生的判決。

林美秀:「外地沒收令」在刑事互助條例中第二條第二款有定義,根據香港以外的地方法律作出判定時,必須符合有關財產與當地嚴重罪行相關,與民事訴訟完全無關。

外地法院作出命令時,一定要在判斷中作出陳述,包括為什麼作出上述判定及為什麼符合刑事互助條例中的第二條第二款。

至於關卡問題,在刑事互助條例第二十八條第1款中,外地法院必須向香港法院證明,所有將會受到沒收令影響的人,都會獲得通知,當事人也可以向當地法院提出反對;如果有關人認為當事人獲得的沒收令不公,亦可以提出反對。

傳聞證供不會接受

民建聯議員梁志祥:請問如果有「假證據」,香港政府要怎麼辦呢?

林美秀:香港法庭不接納傳聞證供,請求方提供移交逃犯的證據時,必須讓親眼目睹、親耳聽到證據的證人做出證詞或誓詞,講述犯罪是怎樣發生的。如果被檢控的人認為對他的檢控是基於政治、宗教等原因而提供的假證供,可以運用《逃犯條例》的第五條中的限制,或者提供證供證明這些是假證供,請香港法院拒絕做出交付拘押的決定。

「政治罪行」不會移交

民建聯漁農界立法會議員何俊賢:法院的程序將有多少保障?是否真的會出現「非法移交」?

律政司國際法律專員曾強:特區法院要保證有足夠證據將疑犯送去請求地,再進一步決定有罪或無罪。如果法院已經決定要拘押,疑犯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高等法院會重新審視全部證據,再決定是否交予特首做出移交決定。特首決定移交後,涉案人士也可以對特首的決定進行司法覆核。如果特首認為將疑犯送回請求地是錯誤(Wrong)、不公義的(Unjust),或壓迫性的(Oppressive),都應該做出不移交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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