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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逃犯條例》早日通過修訂讓公義得以顯彰 (下)

2019-06-06

梁愛詩

對於修訂《逃犯條例》,特區保安局於2月12日至3月4日期間邀請公眾提出意見。共接獲的4,500份書面表達中,約3,000份表示支持,約1,400份表示不同意。其中,不同意的主要是(有83%)不認同內地的司法制度。

回歸初期,大家對「一國兩制」信心未足,因此採用《逃犯條例》時未做相關修訂,但經過差不多22年,大家應該清楚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都是嚴格按照「一國兩制」辦事。誠然,內地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與我們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有所不同,但是與香港簽訂移交逃犯協議的其他國家﹙包括馬來西亞和菲律賓等﹚中,有多少個國家的法律與司法制度和我們相等或比我們更好呢?

以不相信內地司法制度為由反對修例沒有道理

況且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建設完成。回歸以來的22年間,最高人民法院完成了四個司法改革計劃,現在正進行第五個。中國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肯定有很大的進步。中國和39個國家締結了引渡條約,其中包括西班牙、葡萄牙、法國、意大利等,個案方式處理的移交逃犯有加拿大送返貪污犯賴昌星、美國遣返開平中國銀行分行的主管楊進軍和鄺婉芳等,還有許多其他國家。有法律界批評港府不應遣返逃犯至外地,除非該地的司法制度和我們的司法制度相若。如果加拿大、美國、法國、西班牙和意大利都認為中國內地是可被接受的逃犯遣送的司法管轄區,為什麼香港卻認為內地不是?

2009年4月5日,台灣海基會和內地海協會簽訂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兩地以雙軌立法方式去落實,自此亦有不少相互移交的案例。僅以2009年4月至2015年12月間為例,大陸遣返了446個犯罪嫌疑人至台灣,台灣遣返11個犯罪嫌疑人到大陸。台灣遣返的11人是:中興銀行董事長王某雄、槍匪陳勇志、台灣前「立委」郭某才、台中「副議長」綁架案主要嫌疑人許某祥、廣西南寧詐騙案余某螢、唐鋒炒股案周某賢、高鐵爆裂物主要嫌疑人胡某賢、前嘉義縣溪口鄉長劉某詩、腰斬棄屍案主要嫌疑人唐某及其前夫張某峰、社保案主要嫌疑人許某同。國際法認許,雖然兩個政府互不承認,為了人民的福祉,對方司法機構作出的裁決,在某種情況下法庭仍予以執行。

綜上所述,以不相信內地司法制度為理由而反對修訂《逃犯條例》,寧願放走罪犯也不會合作,是沒有道理的。

更何況移交逃犯程序在香港按照香港法律進行,並非按內地法律進行,嫌疑人有充分抗辯和提出反駁證據的機會。香港法官在國際上享有良好的信譽,司法水平高,獨立而公正。香港法治在世界和亞洲都名列前茅,我們完全相信他們審判的能力,能夠給予逃犯充分的人權和法律上的保障。

有些人建議加上日落條款也是不可能的,既然要堵塞漏洞便不能是暫時措施,沒有道理堵塞後又把漏洞重開。

而對追溯權的反對,我認為則是一個誤解: 如果一個人犯罪的時候,法律並不禁止他的行為,而新立法或修訂法律有追溯力,那麼對他不公平,因為當時他的行為不違法;但是現在談的追溯力,是指當時行為已經是犯法,只不過因沒有移交逃犯協議而不能向法庭申請移送。因此,要求修訂條例只可對條例修改後發生的罪行產生效力,是沒有根據的,因為修訂條例對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並無影響,只是程序上的變化。(本文轉載自2019年6月《紫荊》雜誌,續昨日,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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