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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被妖魔化 放走罪犯無理

2019-06-09

梁愛詩:美加都曾將犯遣返中國 盼通過後爭議平息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川)香港反對派經常聲稱內地司法制度不及香港特區「健全」,作為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理由。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特區政府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昨日指出,加拿大及美國都曾將逃犯遣返中國:「以上提及的國家都十分重視人權和法治,在平衡把罪犯繩之以法的公理和保障罪犯的人權之下,這些國家都接受中國是可以被移交逃犯的司法管轄區,為什麼他們中有些國家認為香港不應接受?......因此,以不相信內地司法制度為理由而反對方案,寧願放走罪犯,也不會合作,是沒有道理的。」

梁愛詩在昨日播出的香港電台節目《香港家書》中,首先反駁了所謂「港人港審」的建議:「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罪行,應以當時當地的法律為準則,況且人證物證都在當地,在當地審訊最為公平。如果只因犯罪地和香港沒有移交逃犯的安排,讓他可以逍遙法外的話,就有違公理,更令香港成為逃犯天堂,對市民的安全構成威脅。」

她並反駁部分人聲稱,如果要求移交的國家或地區的司法制度及不上香港特區的「健全」就不應移交,特別是對內地的司法制度「缺乏信心」,「中國和55個國家簽訂了移交逃犯條約,其中39個已生效,就是沒有簽訂條約的國家,也有以個案方式下令遣返或在簽證失效時遣返。」

梁愛詩舉例說:「2011年7月22日,加拿大把賴昌星遣返北京,2017年8月16日美國把涉嫌詐騙逾期滯留的周子明押解遣返中國。有些是經國際刑警合作逮捕的......。按引渡條約遣返逃犯至中國的國家還有意大利、西班牙、法國和保加利亞等。」

她指出:「以上提及的國家都十分重視人權和法治,在平衡把罪犯繩之以法的公理和保障罪犯的人權之下,這些國家都接受中國大陸是可以被移交逃犯的司法管轄區,為什麼他們中有些國家認為香港不應接受?」

梁愛詩還特別提到台灣:「2009年4月5日,台灣海基會和大陸海協會簽訂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兩地以雙軌立法方式去落實,自此亦有不少相互移交的案例。2009年4月至2015年12月間,大陸遣返446犯罪嫌疑人至台灣,台灣遣返11犯罪嫌疑人到大陸。大陸和台灣,......為了人民的福祉,也可以互相移交逃犯。因此,以不相信內地司法制度為理由而反對方案,寧願放走罪犯,也不會合作,是沒有道理的。」

逃例涵蓋聯合國人權保障

她強調,香港目前的《逃犯條例》涵蓋聯合國的引渡示範條約列出的人權保障,而修訂後的保障更增加,包括不符合雙重犯罪的原則、一罪不兩審的原則的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由於該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被檢控或在審訊時蒙受不利的不移交,不屬於附表上的37項罪類中,最高判刑不夠7年或以上的罪行,要求移送的地方可判死刑不移交,除非申請方保證不會對案中犯人判處或執行死刑,檢控期失效的罪行等都不移交。

「我們不能侵犯別的司法管轄區的司法自主權,但在決定是否移送前,《逃犯條例》和修訂條例給予涉案人在這項訴訟中的一切應有保障,還有其他條例給予的保障,例如上訴權、司法覆核權,人身保護令,酷刑聲請等多種途徑。」她說。

梁愛詩強調,「(修例)本來不是一件複雜的事情,被政治化和妖魔化。當年《逃犯條例》通過,以及立法會審議每一個長期移交逃犯協議時,有誰提出條例所列的人權保障沒有實質意義,沒有足夠地保障逃犯的人權呢?......我希望通過立法程序後,社會的爭議能夠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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