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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回應疑慮 加強人權保障

2019-06-09
■2015年,「紅色通緝令」2號嫌犯李華波被遣返回國。 資料圖片■2015年,「紅色通緝令」2號嫌犯李華波被遣返回國。 資料圖片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於上月30日表示,將會就《逃犯條例》提三方面共六項修訂,包括將罪行移交門檻提升至7年或以上;在啟動移交時為疑犯加入更多限制,在協定中加入無罪假定、上訴權、探視權、不強迫認罪等符合人權的條件;加強疑犯保障,只會處理要求移交地區最高檢察機關提出的移交請求。陳弘毅表示,特區政府的修訂方案已經回應了針對原有方案的一些疑慮,他認為這個修訂方案可以接受。

陳弘毅在訪問中表示,贊成特區政府將移交門檻提高至7年。他解釋,自己做過相關研究,根據外國經驗,這些在移交協議以外的所謂個案式特別移交安排,通常都是適用於比較嚴重的犯罪案件。

他指出,個案式特別移交安排與一般性、長期性的以移交條約為基礎的移交安排其實是不同的。一般的移交安排,門檻較低,只要符合46類罪行且判監1年以上,就可以進行以長期移交條約為基礎的移交安排。

修訂針對重罪 較輕案不受理

陳弘毅說,現在特區政府建議修訂的,是與未訂立長期協議的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個案移交安排」,而香港目前與世界上170多個國家或地區都是沒有移交協議的。這些個案移交針對的均是比較嚴重的罪行,「如果這170多個國家或地區因為一些較輕的案件就請求移交,香港是不會受理。」針對最新調整中並未提到追訴問題,特區政府多次在公開場合強調,不同司法管轄區就追訴期有不同條文,最關鍵是請求一方保證在提出移交請求時,有關罪行須符合當地法律的追訴期限。

對此,陳弘毅解釋,請求移交的國家或地區必須要保證是在追訴期之內,是因為與香港沒有簽訂長期逃犯移交協議的170多個國家或地區法律未必相同,香港亦不可能在這些國家或地區提出移交要求後,對他們的法律進行深入研究,因此香港要求請求方保證,是加強對逃犯的人權保障。

倡政策性聲明再添保障

陳弘毅說,注意到特區政府的幾次修訂建議,增加了一些保障,比如被告人會得到公開的審訊、享有無罪推定、獲得律師辯護及享有被探視權等。

但他認為,這些安排僅僅是保安局局長在面對傳媒和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時所說的,若要提高這些保障的權威性,還是需要政策性聲明,一是希望能夠在立法會的二讀程序中正式提出有關聲明;二是希望能夠刊登在保安局的網站上,以提高透明度,讓市民更清晰地了解到特別移交安排中將會有哪些保障。

陳弘毅續說,此前也有人建議直接將上述保障寫入法例中,但如果這些保障最終未寫入條文,在有政策性聲明的情況下,也是具有效力及權威性的。因為根據香港法律,除了在立法會中通過的條例或者在政府的附屬立法裡面有規定之外,也是可以通過一些政策性的聲明或文件以作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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